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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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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体制改革相关征管难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16〕60号
省、市、自治州、省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如何节约:
为促进文化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将增值税改为增值税的体制改革(以下简称
关于娱乐服务后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义务人),按照本通知和《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改革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管难点的通知》(国税发〔2016〕2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付款人根据提供娱乐服务获得的信用卡营业额,按3%计费,计算娱乐服务的应付金额,比例如下:
娱乐服务应付金额=娱乐服务信用卡营业额×3%
娱乐服务刷卡营业额,为支付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所获得的包括税和额外费用在内的所有价格。
三、未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门槛的,免征文化建设费。
四.本通知所称娱乐服务,是指《司法部关于如何节税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通知》(国税发〔2016〕36号)中“出售服务、资产和资产票据”中“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动词 (verb的缩写)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同时废止。
司法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