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您的电话号码仅用于注册登录,我们采用SSL加密技术,确保您的信息安全,请放心提交。
会员注册
您的电话号码仅用于注册登录,我们采用SSL加密技术,确保您的信息安全,请放心提交。
为配合增值税向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于月底发布了一篇关于变更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事项的文章,并发布了财务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
昨天,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改革和改革体制中进一步推进银行业改革相关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16〕46号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务派遣公共服务和州际公路通行费抵扣改革和营改增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税发〔2016〕47号
),新的具体增值税政策,因此,有必要改变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相关事项。主要细节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转制改革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附件1中的本期可抵扣进项税结构明细表有所变更。国税申报流程变更后的表格见附件1,填报说明见附件2。
第二,国家研究所
金融事务
我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零星纳税)》及其所附信息变更。变更后的表格见附件3,填写说明见附件4。
第三,增值税一般为道路、桥梁、大门缴纳通行费。根据政策明确规定,按收费单据上注明的票价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不含金融债券)由国家填报。
金融事务
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
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附资料(二)(当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四.国家纳税申报流程将于2016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宣布,附件1中的“本期进项税额抵扣明细表”和附件2中的“本期进项税额抵扣明细表”以及附件3和附件4的内容同时废止。
要了解相关法规,需要点击法规名称或文件编号查看文件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