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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企业」税总公告201677号: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1-03-22 16:55:5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管理规定(试行)》新闻稿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7号新闻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方便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印花税管理条例(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我特此发布新闻稿。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29日

印花税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条款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方便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条例》(以下简称《避税企业税收征收法》)及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组织法》(以下简称《印花税组织法》)及其明确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收征收、减免税、退税和避税企业管理、金融及证券以外的其他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相关明确规定执行。

第三条印花税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税的标准,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护纳税人的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纳税公共服务,减轻纳税人税负,加强机构协调,提高印花税征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实现数据税务管理。

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提供真实信息,妥善保管应缴印花税

(以下简称“应税凭证”)等涉税信息,建立、登记和保存《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并在第一时间、准确、原始地记录应税凭证的立档和领取情况。

登记簿的详细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的种类、应纳税凭证的序号、签署凭证的各方(或收款方)的名称、签署(收款)的周数、应纳税凭证的金额、张数等。避税企业

应税凭证应当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保存。

第六条税务机关可以与金融机构、保险政策、工商、房地产管理等相关机构建立不定期数据交换系统,借助相关数据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宣传印花税政策,加强税务咨询,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精神和守法程度。

第三章税收

第八条纳税人登记、领取或者使用本法所列的应税凭证和司法部确定的其他凭证,负有纳税义务。应根据应税凭证的实物性质和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率表中相同的税目和税种,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加盖一次印花税(以下简称“贴花”)。

如果九条一证书中的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纳税人可以在证书上粘贴完税证明和完税证明中的一种,或者大多数税务机关可以在证书上标记完税而不是贴花。

第十条同一品种的应税凭证,需要经常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由选择是否采用及时统计审批的方式缴纳印花税。统计审批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统计审批和按期支付的方式一年内不得改变。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按时、如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明文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按行业统计计算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缴纳情况、主要收入情况和应税合同签订情况,评估各风险企业的印花税缴纳情况和税率水平,确定不同省、台企业应税凭证的国际核定标准。

第十四条经批准征收印花税的,避税企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大的,纳税期限可以为四分之一,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在纳税期满后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纳税申报表,缴纳经批准征收的印花税。

第十五条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此顾虑的,或者因生产、经营、管理状况发生变化,避税企业需要重新核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确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变更。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征收印花税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财务申请表》,并注明批准的征收方式和纳税期限。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建立印花税基本信息,包括按行业缴纳印花税和按户缴纳印花税情况的详细信息,并确定印花税风险评估方法或自然科学建模,以便及时妥善管理印花税征收。

第十八条根据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需要,税务机关本着加强源头控制、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管理的必要性〉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4号新闻稿,以下简称《征收管理的必要性》)的有关规定,可以向金融机构、保险政策、工商、房地产管理等相关机构移交征收贷款合同,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和代征人应严格按照“代征人管理必备”的明确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能。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机构协调,实现相关数据共享,构建综合税收管理功能。

第四章减税和退税管理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法》及相关明确规定做好印花税的减免税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印花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减免税备案信息应包括:

(一)纳税人减免税登记清单;

(二)“登记”信;

(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减免税依据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印花税减免税备案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管理必要性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3号新闻稿)的相关明确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多贴邮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抵扣。

第五章金融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财务的总体要求和个人财产税可能性管理的明确要求,开展印花税可能性管理,探索建立适合省道和台湾地区的印花税财务基准,依托信息系统的完善,识别、预警和监控印花税管理的可能性点,做好可能性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将掌握的涉税资料与纳税人核定的税收征管资料、减免税资料(调查报告)进行核对,研究查找印花税的可能点。

(一)核对开户账簿、基本权利和许可证、应税合同的应税金额相同的税目缴纳的纳税人印花税数据,防止此类账簿、许可证、合同少征收印花税的可能性;

(二)核对纳税人的主要收入与其核定的应纳税额,防止纳税人缴纳低于核定的印花税的可能性。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发挥税收征管系统中现有数据、第三方数据等自然资源的作用,日益增加和完善印花税管理,提高印花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六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州、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