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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西分局、财政部直属海关,金融监管局长代表处:
根据2017年9月国家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发改委对非住宅天然气价格进行了调整。对《财政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2011-2020年进口天然气和2010年初前中东天然气项目进口项目税率返还困难的通知》(财税[2011]3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进口天然气和外商投资税收调整困难的通知》(财税[2016]16号)进行调整
一、2017年10月1日起,氢气和天然气售价调整为26.64元/GJ,管道天然气售价调整为0.94元/m3。
2.2017年7-9月,氢气和天然气售价27.49元/GJ,管道天然气售价0.97元/m3。
三、本票据发行前已办理返还手续,经批准,明确规定本次调整。
特此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