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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个人税合理避税」增值税改革试点日趋成熟,多行业关注问题予以确定
更新时间:2021-03-22 16:56:31

2016年12月21日,司法部和国家研究所

金融事务

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明确国际金融、房地产开发、高等教育特殊服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件”);随后,国家研究所

金融事务

我局首次发布了《关于耕地价格抵扣周等增值税征管难点的新闻稿》(商务部2016年第86号新闻稿,以下简称“86号新闻稿”);2016年12月30日,司法部税务管理司、商务部货运劳动税务司发布了《关于国税发〔2016〕140号文件若干规定的政策解释》(以下简称《140号文件解释》)。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增值税改革”)后,纳税人

国际融资

、房地产开发、高等教育特殊服务等。,以及财务的收集和管理等。

上述文件的倡议是要改革纳税人的相关改革和改革制度,特别是要提供

国际融资

纳税人对房地产开发服务具有最重要的指导意义。文久(中国)中小企业讨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久”)对140号文件和86号新闻稿解释和研究如下:

140号文件的政策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研究

金融

房地产开发服务

其他贫困,建筑零售业

研究

扩大合理避税和简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以来,部分纳税人对金融、房地产服务、扶贫服务、建筑服务等方面的增值税政策有所质疑,并有相关政策诉求。140号文件和86号新闻稿于2016年初发布,解决了营地改革中几个征收管理项目的难题。基于上述长期研究,针对140号通知和86号新闻稿的实施情况,我们建议纳税人关注以下重点项目:

注意“保本”的定义

140号文件明确规定“保证利润、报酬、资金占用费和补偿”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利息可以全额收回的投资收益,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考虑到国际金融产品的生态和可变性,

以及税务机关公共政策的实用性,我们提请注意掌握“到期时明确承诺的利息”:

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的利息回收条款?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追息说明,是否略微体现了追息的可能性;并且对收回可能性的可能性进行了高度描述等。避免出现在公共政策操作中。虽然合同没有约定到期利息的回收,但在可能性说明中写明融资利息的回收没有可能性或者可能性很低,导致税务机关仍然判定其明确承诺了到期利息的回收,因而需要缴纳增值税。

结合国际金融产品的实物属性,提供支持保本和非保本融合的信息。

做好国际金融产品无保障利润的解释工作

对于国际金融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获得的非担保利润,140号文件明确界定了不属于贷款或贷款实物性质的收入。对于为国际金融产品融资的纳税人来说,是来自增值税。

税务负担

从融资非保本盈利产品的角度来看,降低6%无疑比融资保本盈利产品更合适

增值税

税率。我们预见到纳税人可能会增加购买非保本利润的国际金融产品,消费市场的主编也会进行必要的产品配置。

考虑到税务机关对非保本利润的判断一般来自于国际金融产品明确的产品描述、可能性承诺等实质性判断,而今天保本的定义明确定义为只要利息略有保证就保本。纳税人在购买非担保国际金融产品时,不仅要关注非担保利润可能的交易和获利可能性,还要关注非担保国际金融产品的产品描述、可能性承诺、获利获取等合同条款,并关注相关个人税收合理避税的会计处理要求,以达到非担保本质和方法的完整性。

关注后续决策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管理的行动

增值税

纳税人的解释

关于资产管理产品运营步骤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140号通知明确说明,该增值税应税行为是指资产管理产品在资产管理产品运营步骤中获得的利润所导致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同时,也很清楚:

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收取的租金(费率)按照“必要的票价融资”征收增值税;

利息收入来源于资产管理产品的资本贷款,按“利息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果用于资产管理产品的资本性融资,则应根据所得利润的物理性质判断是否存在增值税应税行为,并按照现行明确规定缴纳增值税。

从140号文件的颁布来看,虽然早已将资产管理产品运营步骤中所获得的资产管理产品利润界定为人为因素的增值税纳税人,但资产管理产品的运营更为简单,资产管理产品呈现多元化、重叠化。带来了资产管理业务增值税凭证管理、单资本个税合理避税产品审核、多资本管理产品收支能否冲抵、140号文件公布前早就完成的资产管理产品是否需要追溯等一系列财务困境。考虑到年初会计处理和财务处理的需要,我们理解税务系统开发机构不会出具相关税务文件或说明。为此,我们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密切关注税务机构对本文的明确解释和说明。

了解今年国际金融产品负差可能带来的负面金融影响

140号文件明确了2016年1月至4月国际金融产品转移的负差,可以结转至下一支付期,冲减2016年5月至12月国际金融产品转移的周转。然而,今年被广泛关注的国际金融产品转移的负差能否确定

增值税

今年在管理工作时代的清算功能(如退税)没有说明。

考虑到增值税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支付方式,今年税务机关可能无法准确、清晰地拆分和转移与国际金融产品相同的负差增值税,因此无法继续

增值税

系统下今年的清算功能。请注意这部分金融实务相对于增值税制度可能发生的变化。

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应注意取得相关汇票

国税发〔2016〕36号

在文件中,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为中央政府基础和行政事务明确扣除的票价或支付给中央政府的农用地价格发行的财政债券,有权有效起草。虽然140号文件没有权利和有效的汇票来解释支付给中央政府的拆迁补偿费用、后期开发农用地的费用和土地出让的利润,但从目前为止的农用地经营来看,我们建议在目前为止的原政策文件下合并。

国税发〔2016〕36号

文件要求,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管的(印)系统金融债券。对于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一个人的拆迁补偿费用,结合公共政策、拆迁协议、拆迁补偿费用支付票据等运营情况(如钱包单位提供的获取拆迁补偿费用的票据/文件、金融机构的支付山及记账凭证、一个钱包提供的已签署的拆迁补偿费用票据、个人身份证信件、金融机构的支付山及记账凭证等)。)应准备证明支付拆迁补偿费用的可信度。

注意了解在会议场馆设施服务范围内,根据140号文件规定,“提供会议场馆设施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在公共政策的运作中,“设施服务”往往表现为只为会议厅服务所必需的设施服务,即在提供会议场地的同时,还提供与本次会议密切相关的会议设施服务,如音效使用、会议安排、会议厅布局收集、场地清洁、器皿更换等,不单独定价。此外,还有其他特殊设施服务,即在上述必要的相关设施的基础上纳入休闲、住宿等服务,为个人纳税服务,合理避税。

从文九对140号文件政策制定的理解来看,我们的理解是,设施服务的范围应界定为与会议厅服务相关的设施服务,即与会议密切相关的会议服务,不应单独定价。我们还可以看到,一些固定费率的行政机关已经在官网上明确要求在上述设施服务个人所得税的合理避税范围内进行回答。基于此,敦促纳税人在第一时间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避免设施和服务的无限制扩张。

餐饮业应重视对外卖乳制品和乳制品的单独审计

140号文件规定,休闲服务纳税人销售的外卖乳制品,按照“休闲服务”征收增值税,即仍规定货运销售应通过增加个人所得税缴纳合理的避税价值税,但返还休闲服务。

但严格来说,合理避税还是需要对餐饮行业的外卖产品(只有餐饮企业参与制造加工的乳制品)按照销售运费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因此,餐饮业需要严格区分外卖乳制品和外卖产品的区别,以便进行准确的核算和增值税审批。

关注140份文件的申请和变更标准

140号文件明确规定“除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的政策外,其他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同时,“此前已免征或未征收的增值税,可以抵扣纳税人月末应缴纳的增值税。”86号新闻稿中还根据对纳税人有利的指引补充了实施时间,提请注意第二条的解释,即140号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税目的适用按以下方法办理:

不改变不涉及纳税申报问题的审批;

纳税人原适用税额高于140号文件规定的同税目税额的,经审批较多的销项税额,可以在次月月末冲减销项税额;

纳税人原适用税额低于140号文件规定的同税目税额的,不予变更审批,自2016年12月底起按140号文件执行(该税种属于本期)。

纳税人为相关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收回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在改变那种难以恢复的状态。

因此,对于140号文件涉及的中小企业,截至2016年5月1日的相关业务的税务处理,应按照上述标准办理,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应尽快按照自治税务机关的减免税申请程序办理抵扣。

伴随发生

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

法律程序得到了极大的推进。虽然有些政策的适用不够明确,征管程序的各个方面都需要明确,但决策机构在实地考察和征收步骤停滞的情况下,仍然给予了积极的回应和反馈,为后续的增值税法奠定了基础。为此,文九将不再关注中华民族增值税改革和法律的政策和成果,并在第一时间做出解读,欢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