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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筹备期间,未开展任何制造和建设项目。招待费按“长期待摊费用-招待费”科目核算,其他费用按“长期待摊费用-其他”科目核算,50万元。
2011年5月,我公司开始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5月至12月,招待费10万元。但截至2011年12月未取得收入,2012年1月取得第一笔收入。请问:
1.我公司应在取得第一笔收入时,于2011年6月还是2012年1月将“长期待摊费用-其他”科目摊销50万元,将“长期待摊费用-招待费”科目摊销12万元?
2.如果摊销年度从2011年6月开始,则摊销前一年的招待费为17万元(7+10)。既然前夜预购没有收入,那17万的金额是否应该增加?
如果摊销年度从2012年1月开始,1号前夕的招待费为0万元。既然前夜没有预购收入,10万元的额度是否应该增加?
3.2012年取得未完工产品收入时,收到的预收款能否作为2012年业务招待费总额和摊余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序数?
答案: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制造、经营、管理和娱乐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低不得超过前夜销售(开业)收入的5‰。
按照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2010年发生的招待费应在2010年扣除,不能结转下年扣除。2010年和2011年销量为零,发生的招待费不可能在净利润Stearns。
国家研究所
企业个人所得税局
《关于衔接困难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明确规定,新税法未规定开(融资)费用的,如果没有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管理前夕重复使用抵扣,也可以按照新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明确规定办理,但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前一年的未摊销开办费,也符合明确规定的待遇。
商务部关于实施
《关于税收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明确规定,企业开始制造、经营、管理的年度为所有企业开始计算的年度。从事制造经营管理的企业在组织娱乐活动前的准备期间的费用,不得计算为当期损失,并应当按照商务部关于
《关于部分财务事项衔接难点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明确了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流程的实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的其他费用,应当从支出结束后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3年。
因此,符合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管理前夕重复使用和扣除,也可以从长期待摊费用发生的次月起,按照不少于3年的摊销期分期摊销。经营管理开始前夕,是指企业资本完成之年或内部经营管理娱乐活动开始之年。
如果你公司是2011年5月开始运营管理的,你可以从2011年6月开始分期摊销开办费,或者在2011年重新使用,扣除开办费。
2.2010年和2011年发生的招待费应在发生前夕从净利润中扣除。2012年没有销售,前夜发生的招待费不能从净利润中扣除。
3.《商务部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个人所得税处理的必要性〉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按月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房地产预购合同》取得的收入,应当确认为实现销售,并按照以下明确规定予以明确确认:...
因此,贵公司取得的预付款,如果符合上述明确规定,应认定为销售。该收入应用作的业务招待的应计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