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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政策,是不能扣的。
政策依据之一:“国家研究所”
金融事务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难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过热),第一条第(三)简单购买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贷款和劳务费用。购买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支付现金的纳税人,必须与开具可抵扣销售汇票的纳税人、提供劳务的纳税人完全一致,方可批准抵扣进项税额;否则,它们将不会被扣除。
也可以参考从2014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立研究院
金融事务
局讯湖北财税网2014年第39期新闻稿。湖北财税网
政策的第二个依据:“商务部对纳税人内部发行、
增值税
《专用发票新闻稿》(商务部2014年第39号新闻稿)明确规定纳税人虚开通行证,
增值税
从进项税额中偷逃税款,但内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内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和应税公共服务;
2.纳税人向付款人的纳税人收取销售货物的现金、提供的应税服务或者应税公共服务,或者取得索要销售现金的凭据;
3.纳税人按时向受票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明细与所售货物、所提供的应税服务或者应税公共服务相符,以有权取得的纳税人名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符合上述条件的受票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抵扣联。
或许有纳税人建议,如果出现三角债问题,三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通过达成协议,进行现实的货物销售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