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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小企业的日常经营中,有些人利用个人账户作为中转账户进行资金的转移,有无心态。无论是他们主动还是立即,都会为一个人,一个公司创造极大的可能性。最罕见的有:
1.出纳以个人账户作为备用金账户,提取备用金时将款项转入个人账户,员工小规模报销或支付备用金时从个人账户转入收款人,感觉避免了假钞和不定期支付,无需清点钞票;
2.当销售经理掏钱时,他可以合理避税。他收到的支票先存入自己的账户,或者当他忘记公司账号时,允许付款人先进入自己的账户。只有当他有一定的周或额度时,才能提现或转入公司账户;
3.老板或股东指示下属先将业务收入转入个人账户。下属认为老板或股东的钱爱放在那里,或者虽然觉得不开心,但以上命令只能执行;
对于公司来说,在一定条件下,这些个人账户的钱可能无法返还到公司账户,造成不可挽回的伤亡。
对于一个人来说,在一定的前提下,他可能会承担意想不到的责任,最难得的是:
1、刑事诉讼法的责任:
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钱财带走一定数额;
挪用资金罪: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超过一定期限的;
2.法律责任:
偷税犯罪:股东账户收到本应记入公司账户的款项,视同公司分红,支付20%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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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法》中的责任:
独资公司的所有者使用个人账户处理公司对外事务时,会被认为是政府和人民的个人财产的混合体,某些条件在内部承担时可能成为无限连带责任;
所以作为一个财务人员,不仅不能用自己的账户办理公司的外事,更不能给别人提供这样的便利。就算此刻无事可做,秋天一算账也脱不了干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