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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新疆军区公安局、海关总署广西分局、商务部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商务部地方专员办事处: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在公平的消费市场自然环境下优势互补,现就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笔交易限额
,年度交易限额
。
单位合理避税2。当完税价格超过单笔交易限额5000元但低于年度交易限额26000元,且只订购一种产品时,可以
营业额计入年度成交金额,但年度成交金额超过年度成交限额的,按一般商业交易管理。
第三,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客户单独使用的最终产品。
;“网上购物自贸区+线下自养”模式应在中国海关同类管制区内外进行,不允许自贸区进口商在网上购买合理的避税商品。
四.其他事宜,请继续遵循《司法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制度的通知》(财税〔2016〕18号)的相关明确规定。
5.为了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司法部向相关机构上报了《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零售形式》变更,将另行公布。
特此通知。
司法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署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