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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做账报税流程」2018年第9号公告: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1-03-22 16:57:0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

为落实中国政府内部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现就税收协定关于股息、贷款和使用权的规定中确定“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有关难点公告如下:

1.“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收入或收益产生的基本权利或个人财产拥有财产权和主权的人。

二、确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居民(以下简称“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应根据本条所列的环境因素,结合具体案例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研究。一般来说,以下环境因素不利于确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地位:

(1)申请人有责任在收到收入后12个月内向第三国(周边地区)居民支付50%以上的收入。“责任”包括约定的责任和支付款项时没有约定责任的事实。

(二)申请人的经营管理和娱乐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管理和娱乐活动。实质性管理娱乐活动包括制造、代工、管理等实质性娱乐活动。申请人从事的经营管理和娱乐活动是否具有实质性,应当根据申请人履行的基本职能和承担的可能性来判断。

申请人的实质性金融控股管理和娱乐活动可以构成实质性管理和娱乐活动;申请人从事不构成实质性管理娱乐活动的金融控股管理娱乐活动,同时从事其他管理娱乐活动的,其他管理娱乐活动不够明显的,不构成实质性管理娱乐活动。

(三)其他国家(周边地区)不征税或免税的有关收入,或税收但具体

非常低。

(4)债务人与第三方之间存在其他金额、汇率、签约周等类似的利息或利息合同。除了产生和支付贷款的利息合同之外。

(5)除著作权、专利权、新技术等权属转移合同外。使用权产生和支付的基础上,申请人与第三方之间存在着与版权、专利权、新技术等有关的所有权或财产权等各方面的转让合同。

3.当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收入为股息时,虽然申请人不满足“实益拥有人”的前提,但持有申请人100%股权的人必然或间接满足“实益拥有人”的前提,属于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申请人应视为“实益拥有人”:

(1)上述符合“实益拥有人”前提的人因申请人属于居住国(周边地区)居民;

(2)虽然上述符合“惠及所有做账报税人”前提的人不是申请人居住国(周边地区)居民,但间接持股情况下的人和内层都是合格人员。

“符合‘实益所有人’的前提”,是指根据本公告第二条的明确规定,经综合研究,具有‘实益所有人’的身份。

“符合条件的人”是指当该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根据中国与其居住国(周边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利益与申请人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利益完全相同或比申请人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利益更大的折扣。

4.当下列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收入为股息时,不需要根据本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的环境因素进行综合研究,需要确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一)缔结对方中央政府;

(2)为另一方居民并在另一方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公司;

(三)另一方居民;

(四)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申请人由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权,且间接持有股权的,其内层为中国居民或对方居民。

5.本公告第三条、第四条所要求的持股比例,应在取得股息前12个月内随时达到规定比例。

不及物动词中介人或指定收款人(以下统称“中介人”)不是“受益所有人”。如果申请人通过中介收取收入,无论中介是否是对方居民,都不应对申请人“实益拥有人”身份的会计和纳税申报过程的判断产生负面影响。

大股东以持有股权为基础获得分红,债务人以持有物权为基础获得贷款,使用权出让人以授予使用权为基础获得使用权费,不属于本条所说的“代收收益”。

七、根据本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的环境因素,在判断“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区分不同的收入类别,公司

、资金流入记录、监事会简报、监事会决议、人力物力、相关费用、责任和可能性、利益合同、使用权合同或转让合同、专利登记和认证、版权归属证明等。;在判断是否是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的“中间人代收收入”时,应根据全权委托合同或指定钱包合同的信息进行研究。

8.申请人需要证明其具有“实益拥有人”身份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项下非居民税收优惠必要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第七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其中,申请人根据本公告第三条具有“实益拥有人”身份的,除提供申请人的纳税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供符合“实益拥有人”前提且符合条件的人。常驻国政府财务负责人出具的税务身份证明(每周纳税申报流程的边境地区);如申请人根据本公告第四条第(四)项具有“实益拥有人”身份的,除提供申请人的税务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供必要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权的人,以及常驻国(周边地区)所属内层财务控制人出具的税务身份证明;税务身份证明应证明取得收入当年或上一年度的税务居民身份。

9.在责任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申请人不具备“受益所有人”身份,单独纳税的,责任税务机关应将相关刑事案件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否定申请人的“实益拥有人”身份,应先征得省级税务机关同意后实施。

做账报税流程

十、虽然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的身份,但税务机关负责人发现有必要适用税收条约的主要目标测试规定或外国税法明确规定的一般反避税竞争规则时,适用一般反避税的相关明确规定。

十一、《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规定》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规定》股息、贷款使用权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断依照本公告执行。

澳门居民提供税务身份证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Mainland China使用澳门身份证明存在困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5号)的明确规定执行。

十二.本公告适用于在2018年4月1日或之后支付或扣缴债务时需要享受税收协定福利待遇的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受益权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受益权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同时废止。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会计与纳税申报流程/P > 2018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