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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税总公告铁路运输邮政营改增值税后纳税申报事项
更新时间:2021-03-22 16:57:36

现在铁路运输和邮政业

(以下简称“营改”),现将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入营改增改革范围的铁路运输和邮政行业的纳税申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增值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的明确规定办理。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第2 (2)条第3项“本期内符合抵扣前提并获准抵扣的中国海关出口增值税,配备缴款书、购米取得的普通发票(8.44、0.31、3.81%)、铁路运输费用结算收据复印件”,修改为“本期内符合抵扣前提并获准抵扣的中国海关出口增值税,配备缴款书,”

三、一般增值税税款仍可继续抵扣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回单,其复印件可继续作为纳税申报的其他资料提交。

四、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