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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铁路运输和邮政业
(以下简称“营改”),现将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入营改增改革范围的铁路运输和邮政行业的纳税申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增值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的明确规定办理。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第2 (2)条第3项“本期内符合抵扣前提并获准抵扣的中国海关出口增值税,配备缴款书、购米取得的普通发票(8.44、0.31、3.81%)、铁路运输费用结算收据复印件”,修改为“本期内符合抵扣前提并获准抵扣的中国海关出口增值税,配备缴款书,”
三、一般增值税税款仍可继续抵扣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回单,其复印件可继续作为纳税申报的其他资料提交。
四、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