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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如何合理避税」海关总署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事宜
更新时间:2021-03-22 16:58:02

为了做好跨境电子商务中零售外贸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基本、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罕见病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产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及税务总局市场监管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相关公司合理避税管理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明确规定

一.适用性

(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客户(订购方)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系统实现对外贸易贵金属零售,并按照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的电子统计数据的,按照本新闻稿接受海关监管。

二、企业管理

(2)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仓储企业、支付企业如何合理避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涉及的其他企业应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管理的相关明确规定向常驻海关注册;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外国企业,应当由当地代理人(以下简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当地代理人)向代理人住所地海关注册。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仓储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常驻海关登记,并做好数据登记;如需兼营报关业务,应向常驻海关办理兼营登记。

仓储企业应当取得国家研究院邮局管理机构颁发的《汽车租赁经营管理许可证》。直购进口方式下,仓储企业应为已向海关办理全申报登记手续的邮局企业或进出境快件经营者。

支付企业为金融机构或政府机构的,应具有银监会或原银监会颁发的《国际金融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支付政府机构的,应当具有交通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包括“网络支付”。

(三)参与公司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外贸业务合理避税并在海关注册的企业纳入海关金融机构管理,海关根据信用等级实行单一检查站管理政策。

三、层级管理工作

(四)跨境电子商务直接采购的进口货物和“网上购物保税区进口”进口政策(监管办法1210字)的产品,按照自用进境道具监管,不执行相关产品首次进口许可审批、登记或备案的要求。除了相关机构责令停止进口的传染病产品的紧急处置,以及具有基本总体质量和安全可能性的产品重新启动的可能性。

属于“网购自贸区进口A”进口政策(监管方式字符1239)的产品,适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表(2018版)》尾注中的监管要求。

(五)海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外贸产品及其装运封条和包装进行防疫,并根据相关明确规定实施相应监管政策。

(六)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零售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代理人、支付企业、仓储企业应通过外贸“实体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检查站向海关传递买卖、支付、仓储等生物医学信息,并对统计数据的可信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直购直运模式下,邮局企业和进出境快件经营者可以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全程代理和支付企业的委托,在承担相应责任的必要下,向海关传输数据进行买卖、支付等生物医药。

(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纺织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仓储企业应当通过外贸“实体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检查站向海关传递购销、钱包、仓储等生物医学数据,并对统计数据的可信度承担相应责任。

(八)跨境电子商务配送的货物进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代理人或其移交的报关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外贸产品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采用“列核细胞”方式同时办理报关手续。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进口跨境电子商务配送货物时,应提交《报关单》,并采用“列表核芯放行、统计申报”的方式办理报关手续;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外的跨境电子商务配送的合格货物的进口,可以采用“核细胞列表统计”的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该报关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具有同等约束力。

电子签名应适用于根据上述第(6)至(8)条的要求提交用于数据传输的生物医学材料。

(九)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开展零售进口业务的代理人,应当对销售和购买的信誉以及客户(订户)身份数据的信誉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身份数据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政府机构认证,则订户和付款人应为同一个人。

(十)跨境电子商务配送货物进口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在每月5月底(1月15日为法定节假日或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节假日)按照表格表头相同的发货人、相同的运输方式、相同的生产商和销售商、相同的到货国、相同的进境海关、相同的最终目的地国、相同的10种海关产品,对上月的通关申报单进行编码。

如果允许以“核细胞列表统计”的方式办理报关手续,仍将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十一)报关单的修改或撤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执行。

除类似情况外,“申公司如何合理避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采用检查站无纸化查验方式申报。

四.税收征管

(十二)对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海关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规定执行

税收和项目进口

,销售税,完税价格是具体的股票价格,包括产品的零售价格、保险费和保险费。

(13)跨境电子商务中进口零售商品的客户(订购方)为付款义务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仓储企业或申报企业作为税收征管义务人,代表其履行纳税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纳税责任及相关责任。

(十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准确地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税号、具体库存价格、相关费用及其他税收征管要素。

跨境电子贸易零售进口商品的申报铜元为港币。

(十五)为审核确定跨境电子商务中进口零售货物的分类和完税价格,海关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明确规定进行补充申报。

(十六)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中符合监管要求的零售进口货物如期征收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向海关非法提交充分有效的纳税担保。

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未返还或者修复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1日至45日内,同时向海关办理支付手续。

动词 (verb的缩写)娱乐活动的管理

(十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外贸产品监管公司如何避税和修理娱乐活动必须遵守海关的有关明确规定。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检修、娱乐、管理和管理公司合理避税,物流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系统自动化,并根据海关要求交换电子统计数据。其中,跨境电子商务中直接购买进口或者一般进口业务的监管、维修、娱乐活动,应当按照海关对汽车租赁或者邮政服务的监管、维修、娱乐活动的规定设立。

(十八)跨境电子商务网上购物自由贸易区的进口业务应在类似海关监管区或自由贸易区的物流(b类)内进行。除非另有说明,请参考本新闻稿以指定监督。

不及物动词防疫、检验和仓库管理

(19)需要在入境经济特区实施的防疫、防疫管理工作,应在完成前运送至跨境电子商务进行监管、维护和娱乐活动。

(20)网购保税区进口业务:二线入境区凭报关单申报,海关可通过视频监控、局域网核查、调查检查、库存核对等方式,加强对网购保税区进口货物的实物监管。

(二十一)海关实施检查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娱乐活动的经营者和管理人、物流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明确规定提供便利,配合海关检查。

(二十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外贸产品可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中转。其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保税区常驻海关可以以普通运单的形式将过境产品名称录入“一批跨境电子商务产品”,并附详细的过境产品电子表格。

(二十三)保税区进口货物网上购物可在类似海关监管区或保税区物流(B类)中转,中转手续应按相关明确规定办理。海关监管方式为“网购保税区进口”(监管方式字符1210)的进口产品,不得转让至适用“网购保税区进口A”(监管方式字符1239)的城市继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网购保税区的进口商品可以在同一地区的企业之间转让。

七、退货管理工作

(24)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允许其移交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报关企业的全部代理人申请退货。退运的产品应当符合二次销售的要求,并在海关放行之月起30日内到达原监管、维修和娱乐活动场所。不征收相应的税,个人今年的业务累计额发生变化。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退货产品应按照相关明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5)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超过用户公司合理避税期限或失效日期、产品或包装破损、不符合国家相关监管政策的,以及海关责令退运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按照相关明确规定退运或销毁。

八.其他事项

(二十六)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外贸业务的企业应将实际业务相关的电子统计数据和生物医学数据传输至海关动态数据,并开放仓储动态跟踪等数据共享接口,加强对海关防控各方面的数据和统计数据支持,配合海关进行有效管理。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建立防范和控制商品质量安全可能性的功能,加强对如何合理规避税收安全、欺诈交易、二次销售等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不得从事可能损害经济特区健康安全、生物安全、外贸乳制品及制品安全、侵犯版权产品及其他违禁产品的对外贸易。同时,建立和完善产品的可追溯功能,对产品的总体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面的法律责任。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建立健全外贸产品安全自主监管体系。

客户(订购者)不得转售从跨境电子商务购买的零售进口商品。

(二十七)海关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监控进口零售商品全面质量安全的可能性,责令相关企业对不合格产品或存在全面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采取降低可能性政策,并对未售出货物进行货运监管,依法追究相关经营管理的整体法律责任;对通过监控发现的总质量、安全和重复性产品的可能性发出警告,并采取相应的控制和管理政策。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零售商品在产品销售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适当的防疫,并酌情发布可能警告。

(二十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仓储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监管维护娱乐活动的经营者和管理人、物流企业发现涉嫌违法或贩毒的,应立即通知海关。

(二十九)涉嫌贩毒或违反海关监管和明确规定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配合海关调查结果,公开销售制造统计数据或原始记录统计数据。

海关将处罚违反本新闻稿、参与制造或数据传输、欺诈买卖、支付和存储“三单”数据、为二级公司合理避税和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职审查客户(订户)身份数据可信度等的非法企业。,导致今年个人身份资料或购买金额被盗、二次销售等违反海关监管和明确规定的行为。涉嫌贩毒或者违法的,由海关和司法机关处理;被告,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利用其他国家身份数据非法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由海关按非法贩毒处理,并按照国家数据违法行为相关立法移交相关机构处理。对无非法贩毒嫌疑且首次被发现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再次被发现的,在一定时间内不允许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并及时移交其他企业部门查处。

(三十)在海关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平台企业、支付企业和仓储企业应当接受海关审计。

(三十一)本新闻稿中词语的含义: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向全国各地客户销售境外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产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不包括在类似海关监管区或保税区物流注册的企业),或向全国各地境外客户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纺织品的企业,且没有人拥有该产品的商品权。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是指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开展零售进口业务的外国注册企业移交的,在海关兼营注册,对如实反映情况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有关机构违法监管,并承担民事责任的,在境内具有完全权限的企业。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在全境内同时办理工商登记,为买卖双方(客户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网站空等公共服务、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数据发布等服务,为买卖双方设立数据通讯业务,以独立开展交易和娱乐活动的企业。

“支付企业”是指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政府机构、借记卡等。,兼营全境内工商注册,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代理,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支付提供公共服务。

“仓储企业”是指在全境内兼营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和外贸仓储公共服务的企业。

“客户(订购方)”是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公司合理回避的货物的整个地域买方。

“外贸‘实体窗口’”,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经济特区管理部际会议推动,电子经济特区公共平台建设项目支持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商贸。申请人(包括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通过“实体窗口”向海关等特区管理相关机构重复使用申请,特区管理相关机构通过电子特区平台共享统计数据并实施职责管理,并通过“实体窗口”向申请人反馈执法结果。

“跨境电子商务一站式检查站”是指电子经济特区为实现企业、海关和相关管理机构之间的互操作性和数据共享而搭建的平台。

对如何合理避税实行“网购自贸区进口”(监管办法字1210)政策的城市:青岛、天津、成都、沈阳、苏州、温州、天津、上海、深圳、重庆、无锡、芜湖、泉州、郑州、厦门、上海、呼和浩特、长春、沈阳、沈阳、北平、漳州等。

(32)本新闻稿来自

执行周以海关受理报关单的周为准,未尽事宜按海关相关明确规定同时办理。海关2016年第26号新闻稿同时废止。

如果跨境电子商务的所有企业都签订了销售合同,跨境电子商务的零售进口业务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我特此发布新闻稿。

海关公司如何合理避税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