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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制度改革的财务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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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为增值税制度的相关事项有明确规定
“第1条第7款第3项明确规定:
“旧建筑工程是指: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财税机构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的建设工程;
(2)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注明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的建设工程。"
财务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新闻稿
《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新闻稿)第三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设工程合同中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建设项目属于
财税[2016]36号文件
可以简单征税的明确界定的老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