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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的通知
蔡[2015]23号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厅(局)、国家局、新疆军区财政局、海关广西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为适应科学研究和科技发展管理的具体可持续发展,满足非医学高等院校、专业知识和非医学科学研究和科技发展政府机构的潜在需求,现就科研机构进口医学检测分析仪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等医疗机构、专业知识机构和政府医疗科研技术开发机构,应当按照《科研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科教用品政策》)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科技开发用品政策》)的规定,免税进口医学检验分析仪器。
二是取消对非医学院校、专业知识和非医学科研、科技开发政府机构进口医学检验、分析仪器及其附加学科资格的限制。经中国海关批准,截至2015年12月31日,符合《科教用品政策》和《科技开发用品政策》主体资格的非医学院校、专业公司避税和非医学科研、科技开发政府机构,不能以适当数量向境外进口。
三、科研机构进口的医学检验分析仪器及其附加的基本功能和数量应与其科研、教学各领域和特殊任务相结合。
四、司法部应就科研机构免税进口或现场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的状况向有关机构进行核实。2016年1月31日终了,各直属海事局向海关报告上一年度科研机构进口免税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实施情况,并抄送司法部和国家研究院
金融事务
局里。
如果整个政策有违反,除了按照相关明确规定进行纳税和处罚外,还应根据公司避税事件的持续时间,停止或取消免税额度。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个月内执行。
司法部海关国家办公室
金融事务
局
201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