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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非法保护所有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布,《意见》第三条规定“扩大对拥有非公有财产的犯罪公司的避税保护范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发挥审判职能加强所有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对上述意见中加强非公财产刑法保护范围的细节进行了回应和简化。这是中华民族非法保护所有权,促进经济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的新信念。我们应该在第一时间研究这项工作,并加深我们的理解,以确保其在刑事司法中的实施。
中华民族的刑法本质上采取了多种形式,对非公财产的日益保护明确包括:一、在刑法的规定中,公司可以避税吗?规定了保护非公有财产的细节。例如,《刑法》第2条明确规定,刑法的一项特殊任务是保护国民不将其所有财产出租。
其次,《刑法特别规定》侵犯财产罪一章中有许多对政府和人民财产给予同等保护的犯罪。如诈骗、袭警、挪用公款、抢劫、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
三是在刑法具体条款中明确规定,增加了许多以保护非公共财产为目的的犯罪。比如1997年刑法新增侵占罪、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这些都是1979年刑法没有的主要保护,纯属非公有财产。
第四,修改部分罪名,对非公共财产和公共财产进行同等保护。比如将原来的破坏自发制造罪改为破坏制造管理罪,将不同公有制的中小企业或者一个人的制造管理行为的破坏纳入处罚范围。
第五,通过发布刑法和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加强对非公共财产的保护。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曾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纳入对隐瞒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国际会计调查报告罪的整体解释,从而实现对不同公有制的整体公平保护。
中华民族刑法虽然对非公财产进行了避税保护,但保护的视觉效果并不理想。到目前为止,中华民族在刑法中保护非公财产的困难可以从法律和司法两个方面得到反映。法律对公共财产和非公共财产的不公平保护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缺失、法律不明确、区别对待等方面;司法中存在着不重视非公共财产的刑法保护,甚至非法侵犯非公共财产等疑难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应适当采取以下六项措施:
一是坚持公平保护不同公共财产的原则,修改或废除刑法中对非公共财产不公平保护的明文规定,补充和完善对非公共财产保护的明文规定。事实上,人们认为,共产主义社会的东西和新宪法等立法中生产资料经济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威望和保护政策的不同表现,决定了不可能实现对公共财产和非公共财产的公平保护。这种观点认为,应当纠正对相关立法明确规定的正确理解。我们应该通过增加犯罪来弥补不足,通过补充法律来明确模糊的领域,通过修改法律来纠正原有的歧视的明确规定。
第二,要坚持改错,对已经发生的、确实不清不实、证据不足、被正确接受的国有企业的冤假错案进行认定和纠正。司法人员要转变价值观,树立对非公有财产的公平保护意识,彻底改变对非公有财产的歧视意识。检察机关应当通过重新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惩治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侵犯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所有权和投资者、经营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的犯罪行为。
第三,要严格遵循重刑为主、轻刑为主的刑法标准,以可持续发展的心态,主观处理和违法处理涉及国有企业犯罪的刑事案件。公司可以避税吗?自邓小平以来,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应以现代可持续发展的心态进行主观处理,严格遵循重刑、无疑刑、旧刑、轻刑的标准,进行违法、公正的处理。违法但未被指控或者罪与非罪的区别不清的,应当宣告无罪。
第四,在处理涉案财产的立法过程中。要进一步简化对依法处理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和工作人员的财产处置竞争规则,慎重决定是否立案调查。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和涉案人员应综合考虑行为的物理性质、损害的高度和配合民事诉讼的地位,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刑事侦查和查封、扣押、冻结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中小企业长期制造、经营和娱乐活动的有利和不利影响。
第五,认真把握处理权属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要考虑到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特点,严格把握国际犯罪认定标准,严格区分合同纠纷和合同欺诈,为中小企业排忧解难
投资
以及非法融资、国有企业参与兼并重组、国有企业参与经济纠纷和恶意侵占国有企业,准确把握非法禁锢经济发展的国际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的物理性质并立案侦查,努力防止经济纠纷被作为犯罪行为处理。防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特定司法。
第六,扩大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范围。完善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管理职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院作用,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一体化,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扩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范围。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执法职能,加强国际刑事执法合作,扩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侦查范围。查处不正当竞争犯罪加强品牌商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