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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国家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司法部、配额局于月底下发通知,明确天然林保护二期工程实施涉及中小企业等单位
城市土地使用税政策。本通知的实施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通知明确规定,在长江、淮河中游周边地区、西北、新疆等国有企业实施林地天然林保护二期工程的中小企业和单位,具体免征房地产和建设用地的天然林保护和合法避税项目
城市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中小企业和用于其他生产、经营和娱乐活动的单位征收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因实施天然林保护二期工程,房地产和土地已占用一年以上的中小森工企业,暂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的房地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新生产经营,而非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同时,通知明确规定,天然林工程二期使用的免税房产和土地应当分开。与其他应税房地产和土地的划分不明确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