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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底,司法部下发《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大力配合住房和城建等机构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积极推进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确保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任务完成。
通知要求外商投资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税收。
(一)实行外商投资免费基金会。对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司法部的明确规定,免征建设费、防虫费、城市交通设施费、大宗建筑材料专项资金、新型砌体材料专项资金、教育附加费、大部分高等教育附加费、一个城市的公用事业附加费等。,以及中央政府基金会的报税时间。同时,省行政票价将按时免除。
(二)实行无偿土地出让收入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公共设施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应。除非法支付农用地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外,不得免征土地出让收入。
(三)实施税收减免政策。城镇耕地占用税、使用税、
、契税、所得税等。一、按照《司法部、商务部关于棚户区改造税收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13〕101号)执行。
通知称,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任务540万套尚未确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大力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机构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确保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任务完成。对于已经签订协议并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两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在第一时间拨付财政资金,确保项目资金需求;对于尚未签订协议或签订协议但尚未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两县财政部门要大力配合相关机构做好房屋征收、拆迁和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大多数各级财政部门在做好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工作的同时,要大力配合相关机构统计当地城市棚户区村民的住房情况和需求情况,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可持续发展水平和难以承受的财政状况,制定2016年和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包括申报纳税的时间和物资安置以及货币安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