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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个人税务筹划」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明确
更新时间:2021-03-22 17:01:17

各省、市、自治州、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市、自治州、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军区公安局:

为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就外商投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是年度一次性奖金、政府中小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工资递延现金收入和会议奖励政策

(1)如果村民获得年平均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获得年平均一次性奖金个人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困难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年末,不纳入前夜综合收入,年平均一次性奖金收入乘以12个月获得的金额。根据本通知后附的综合所得税月折算率表(以下简称比例为:

应纳税额=年度一次性奖励收入×适用税额-快速扣除

获得年平均一次性奖金的村民个人也可以选择在前夜纳入综合收入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已获得年度一次性奖金的村民,应纳入日前夕综合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政府中小企业负责人已获得本年度绩效工资的递延现金收入和期次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中小企业负责人递延现金收入和期次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困难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的,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于2021年12月31日前执行;2022年1月1日后的政策另行规定。

二.香港证券交易所股权激励政策

(一)村民个人获得公司股票期货、公司股票增值权、限制性公司股票、股份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别公司股票期货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困难的通知》(国税发〔2005〕35号)、《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收入和限制性公司股票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困难的通知》(国税发〔2009〕5号),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全省推进国家自主创新试验区税制改革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15〕116号)第四条、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新技术入股的通知。 如果《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国税发〔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相关前提,则2021年比例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额-快速扣除

(二)本年度获得两项以上(含两项)股权奖励的村民,应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合并计算纳税。

(3)2022年1月1日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规定。

第三,关于政策推销员和股票经理报酬收入的政策

政策性销售人员和股票经理取得的报酬收入属于劳动报酬收入,不包括在内

扣除20%费用后的收入额即为收入额。扣除会展业的生产成本和税金后,所得金额并入前夜的综合收益,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单业务员和库存经理的生产成本按收入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政策营销员、股票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所得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审批必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18〕61号)明确规定的累计扣缴办法计算代扣代缴税款。

四、关于个人领取中小企业养老金、足球运动员养老金的政策

个人税务筹划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养老金的,其领取的中小企业和足球运动员养老金符合《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退休足球运动员个人所得税疑难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3〕103号)规定的条件,不纳入综合收入,单独计算应纳税额。按月征收的,按照当月纳税申报表计算纳税额;按季度领取的,每个月计入平均份额,按照月纳税表计算纳税;按年征收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税率表计算纳税额。

个人因入账、结算收到的一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资金,或指定投保人或法定继承人死亡后收到的一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金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税率表计算纳税。除了上述类似因素外,如果个人一次性领取养老金,他/她计划他/她的个人账户的资金或金额,并应用当月的税单来计算纳税额。

五、关于职工关系终止、辞职、外部退休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政策

(1)个人和申请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发展补偿、个税计划扶贫补助和申请人发放的其他补助),在当地职工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的金额不得纳入前夜的综合收益,应单独应用综合所得税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同时办理离职手续的个人取得的一次性支出收入,按照离职手续与职工法定年龄之间的具体年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额和快速扣除额,并单独应用综合所得税税率表计算纳税。比率:

应纳税额= {[(一次性支出收入÷从离职程序到个人计税法定养老金的具体年限)-费用扣除国际标准] ×适用税额-快速扣除额} ×从离职程序到法定养老金的具体年限。

(三)同时办理境外退休手续的个人取得的一次性支出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难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计算纳税。

六、关于向职工高价出售房屋的政策

单位以低于购房或建设成本的价格将房屋转售给劳动者,劳动者支付的利息较少,符合《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价出售房屋给劳动者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3号)第二条规定,未纳入前夕综合收入。利息收入乘以12个月取得的金额,根据当月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税额和快速抵扣,单独计算税额。比例为:

应纳税额=职工个人缴纳的具体购房款中低于私人住宅购买或建造成本价的个人计税款的利息×适用税额-速算扣除

七、关于中国个人有关天津支出的政策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村民个人前提条件的中国个人,可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抵扣。也可以选择遵循《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难点的通知》(国税发〔1994〕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个人取得相关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困难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个人取得港澳房屋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20号)中国籍个人一经选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自2022年1月1日起,中国个人在住房补贴、语法培训费、父母教育费等方面仍享受免税外商投资,应按时享受特殊附加扣除。

八、除上述关联事项外,其他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继续按照原文件明确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筹划个人所得税时,应废止下列文件或文件规定:

(1)《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除劳动者关系后个人和申请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困难的通知》(国税发〔2001〕157号)第一条;

(2)《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别公司股票期货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困难的通知》(国税发〔2005〕35号)第四条第(一)项;

(3)《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高价卖房征收个人所得税困难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3号)第三条;

(4)《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养老足球运动员个人所得税有关困难的通知》(国税发〔2013〕103号)第三条第一、三项;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购买公司股票等证券交易取得用人单位折扣或支出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困难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营销人员(非从业人员)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困难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发展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困难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困难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个人所得税计收难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策性营销人员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难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公司股票期货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困难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第八条;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绩效工资递延现金收入和会议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困难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第一条;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职后个人支出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新闻稿》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号新闻稿);

(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经理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困难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5号新闻稿)。

附加:按月折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税率表

司法部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