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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租赁住房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怎么处理?
答: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收若干难点问题的明确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明确规定:“六。物业租金收入的税收问题,
(一)缴纳义务人在出租物业、国家可再生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工程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教育费附加步骤中缴纳的税款,并持完税(缴款)凭证从物业租金收入中扣除。
(二)付款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时,在计算税款时,除非法扣除指定费用和税费外,还允许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的汇票并证明付款人承担租赁财产具体费用的修理费。允许扣除的修理费以每台800元为限。一次扣款未完成的,允许下次继续扣款,直至扣款完成。"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租私有房屋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困难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明确规定:“1 .转租私有房屋的地价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收入”项目计算缴纳。2.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人支付的土地价款,允许在与房屋租赁合同和缴纳凭证的权利一起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转租收入中扣除。”
3.根据《关于营改增后房产税和耕地增值税征收个人所得税困难基础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明确规定:“四...出租私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含增值税,可从租金收入中扣除的税额不含为此租金支付的增值税。个人转租私有房屋的,在计算转租收入时,应当扣除支付给房屋出租人的地价和增值税。”
问:营全面改革后,税务租赁资产的发文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
《关于体制改革中税收征管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新闻稿)明确规定:“第四,
写出
(五)出租资产、缴纳税款、开立单独的会计和纳税申报单时,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资产的详细地址。
(6)对外商投资个人出租房屋减按1.5%的税率征收。当单独开具完税凭证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凭证时,应通过新系统中1.5%减征率的基本功能录入含税营业额。系统会计算税额和无税金额,单据的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活动混在一起。
……
七.本新闻稿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