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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个人收入合理避税」三部门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21-03-22 17:01:59

司法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进口天然气调节税》

关于疑难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改革委2014年8月生产的非住宅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司法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1-2020年进口天然气合理避税及2010年个人收入的“中东气”项目进口天然气现按比例返还进口方案

《关于疑难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9号)和《司法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收入合理避税、进口天然气和外商投资税收调整的通知》(财税[2013]74号)。

2014年10月1日起,氢气和天然气售价调整为38.82元/Cancer,管道天然气售价调整为1.37元/m3。

2014年7-9月,氢气和天然气售价35.14元/Cancer,管道天然气售价1.24元/m3。

自2014年7月1日起,《司法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和外商投资税收的通知》(财税[2013]74号)第一条“自2013年7月1日起,司法部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1-2020年进口天然气进口项目税率返还困难及2010年初前中东天然气项目》明确规定,氢气天然气售价调整为31.45元/吨,管道天然气售价调整为1.11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