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您的电话号码仅用于注册登录,我们采用SSL加密技术,确保您的信息安全,请放心提交。
会员注册
您的电话号码仅用于注册登录,我们采用SSL加密技术,确保您的信息安全,请放心提交。
司法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进口天然气调节税》
关于疑难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改革委2014年8月生产的非住宅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司法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1-2020年进口天然气合理避税及2010年个人收入的“中东气”项目进口天然气现按比例返还进口方案
《关于疑难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9号)和《司法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收入合理避税、进口天然气和外商投资税收调整的通知》(财税[2013]74号)。
2014年10月1日起,氢气和天然气售价调整为38.82元/Cancer,管道天然气售价调整为1.37元/m3。
2014年7-9月,氢气和天然气售价35.14元/Cancer,管道天然气售价1.24元/m3。
自2014年7月1日起,《司法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和外商投资税收的通知》(财税[2013]74号)第一条“自2013年7月1日起,司法部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1-2020年进口天然气进口项目税率返还困难及2010年初前中东天然气项目》明确规定,氢气天然气售价调整为31.45元/吨,管道天然气售价调整为1.11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