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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财税」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1-03-22 17:04:05

为进一步改革信息税务系统的“配送服务”,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数据报送,减轻企业税负,现就留存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数据备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核准资产损失抵扣的,只需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缴纳申请表

《净利润扣除和资产损失支付变动表》仍应提交资产损失的相关信息。相关资料由企业保存备查。

二、企业应保存原资产损失相关数据,确保数据的可信度和合法性。

3.本公告明确规定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的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扣除必要管理〉的公告》(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10日

一、公告的历史背景

为深入贯彻税制改革要求,改善税收和金融业自然环境,减轻企业税负,特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数据备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财税公告的主要细节

(一)取消企业提交的资产损失信息

简化企业资产损失数据的报送,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负。同时,考虑到目前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已经有央视的资产损失,企业可以通过填写明确的资产损失金额来实现资产损失的审批。因此,《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批复资产损失抵扣时,只需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净利润抵扣及资产损失支付变动明细表》,资产损失相关信息仍报送财税。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公告发布后,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抵扣必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明确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汇总并妥善保存,无需在审批程序中报送税务机关。

(二)特定企业资产损失数据留存备查的要求

企业资产损失数据是证明企业资产损失实际发生的重要依据,也是税务机关有效控制的最重要出发点。因此,《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应保持资产损失相关数据的原件,并保证数据的可信度和合法性,否则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条例》等立法和行政事务法规明确规定的责任。

(3)具体公告明确规定适用周

截至目前,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公告明确规定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