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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前提]
已经并发运行
金融事务
登记的零星纳税人(包括个体户)和国家
金融事务
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
增值税
纳税人的专用发票发生
增值税
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负责人提出申请。
增值税
增值税制度改革中,周边零星纳税人提供应税公共服务。如果收款人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向负责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1.增值税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申报表》,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核定纳税。
2.如未正确填写专用发票、退货或销售折扣等。,应当按照专用发票的有关明确规定办理。
税务机关开具专用发票时,应填写“应”字,在水印税控代发的投票日第一时间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正面专用发票的有关明确规定处理。需要新投票日的,税务机关应同时结清新投票日的税款和原投票日的税款,多退少补;不需要新的投票日的,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纳的税款或者冲减下一期长期核定的税款。
3.对于零星纳税人,税务机关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数据表第二联。
4.从2016年5月1日起,零星增值税纳税人出售其取得的资产,其他人出租资产。购买人或承租人不属于他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向当地税务局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那些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合理避免安全保管发票的前提下,能够联网,且地税局能够有效监控代征、开具发票情况的单位,县(区)以上地税局可以在风险评估后同意代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从2016年5月1日起,零星纳税人将出售单独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并单独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采购人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零星纳税人应当向配额管理机关申请开具。
[兼职材料]
(一)《金融发行》存档复印件(不要求提供电子金融发行供检查)。
(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表》。
【兼营一室】所辖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网站办税大厅
[注释]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是已同时登记的零星增值税纳税人。
2.处于停业、异常、注销等稳定状态的纳税人不得代开发票。
3.零星增值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缴纳9万元)的,本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缴纳的税款,可在全部收回专用发票或按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退还给主管税务机关。
4.持有本行政区域内主管定额的税务机关核发的《财政暂行办法》的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公共服务。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提供铁路运输公共服务的起讫地点应为广东省。
5.自2016年8月1日起,住宿餐饮行业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或季营业额超过9万元)的零星纳税人(以下简称改制纳税人)提供住宿、销售运费或有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通过增值税单证管理系统单独开具,主管定额管理机关仍会为其开具。纳税人因改制出售其取得的资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应当向管理机关申请出租。
< 如何能合理避税p>[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件管理的必要性》(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
《集体工商户非正常纳税限额征收管理的必要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号《如何合理避税》第6号)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收若干难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板税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二条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加工税收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3〕86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2004〕895号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取消中小企业销售运费或应税劳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节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备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节录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零星纳税人开具发票和征收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节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税务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债券使用困难的通知》(国税函〔2006〕815号)节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确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确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二条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板期货相关税收制度的通知》(财税〔2008〕5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天津期权交易所创业板期货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6号)节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文件成本的通知》(国税函[2012]608号)第一条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与邮政行业整合的意见
增值税
《关于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通知》(国税发〔2013〕106号)“补充:1。
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实施
“第50条
《货运劳动税务司关于修改完善《销售机动车爱国彩票税控系统零税率凭证基本功能开具业务要求》的函(税普货注〔2013〕108号)节录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省税务机关缴纳公共服务税条例〉的通知》(国税发〔2014〕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中型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增值税的新闻稿》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57号新闻稿)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联络司关于印发修订〈省内税务机关公共服务支付条例〉2.3版的通知》(国税发〔2015〕224号)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税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6〕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改征地方税务局缴纳增值税并出具增值税证明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16〕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转让资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新闻稿》(国税发〔2016〕14号)摘录,第十条、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提供资产管理租赁公共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新闻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新闻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物公共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新闻稿》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新闻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开发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新闻稿),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税机关改增值税为代征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凭证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9号新闻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改革的新闻稿》第四条(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第23号新闻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转增值税征管难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6〕181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体
阵营如何合理避税增税
《关于体制改革征管若干问题的新闻稿》(2016年第26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行业停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难点的新闻稿(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第99号新闻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开立增值税专用单证及办理程序的新闻稿》(2016年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9号新闻稿)摘录
[租金生成]
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
增值税后,零星纳税人出售其取得的资产,其他人出租资产。购买人或承租人不属于他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向当地税务局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的信息是:
1.申请开票人的权利证明;
2.付款人(或劳务公共服务接受人)对所购道具的名称(或劳务咨询服务)、售价、额度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