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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商务部发布了新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新闻稿形式发布,未以新闻稿形式发布的不得作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对于涉及基本知情权或者可能对纳税基本权利和责任产生根本性负面影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除需要违法隐瞒的文件外,起草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在网站上征求意见,或者召开研讨会、论证会等各种税收筹划公司,听取香港市民的意见。在审查过程中,有必要、有准备、有纠正,明确“需要对违法行为是否损害金融行政事务行为人的权益和个人利益,或者违法增加其责任进行合法审查”,进一步保护纳税权利。
《办法》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监督作出了新的明确规定。“增加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中自发讨论和决定的相关细节,明确了自发讨论和决定的情况以及在各个环节听取意见和加强监督的细节。”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相关司长表示,此次修订根据要求,通过制度安排,消除了税收规范性文件中阻碍统一消费市场建立和消费市场公平竞争的明确规定,从税收角度为维护消费市场公平竞争的自然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办法》还增加了世贸组织竞争规则合规风险评估等相关细节,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包括合法性审查和合规风险评估,贯穿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各个方面。
针对“政策执行存在差异”的问题,《办法》补充明确了制定行政机关的情况进行说明,以避免因理解和执行规范性文件而导致的淘汰。同时,《办法》还结合具体管理工作,明确了“登记-审核-处理”的程序,简化了登记程序和做法,进一步保证了税务筹划公司依法受到严格控制
管理模式符合“放开管理服务”等各项改革管理工作的要求,为执法创造了更好的具有国际“一尺”标准的税收制度自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