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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部、商务部关于修改卷烟消费税的通知》(国税发〔2015〕60号),现就卷烟批发消费税纳税申报发布如下新闻稿:
一、卷烟批发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消费税从2015年5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按以下过渡办法执行:
(一)纳税人根据纳税期限单行填写纸质《卷烟批发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过渡期)(附件1),其中:
1.期间如何合理避税是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9日的卷烟消费税。纳税人在变更前依赖卷烟批发环节
计算并填写。
2.对于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卷烟消费税,纳税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卷烟批发消费税计算如何合理避税。
(2)在2015年6月的审批月内,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审批的全部信息和《卷烟批发中小企业月末销售明细表》的电子统计数据。纳税申报信息不原始、逻辑关系不一致的,纳税人应当补充、修改新的报告。
二、纳税人及所属税务师对2015年6月及以后期间的卷烟批发消费税申报,使用变更后的《卷烟批发消费税申报表》(附件2)进行审批。
本新闻稿自发布之月起生效。
我特此发布新闻稿。
附件: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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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