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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立法显然需要一个步骤,可能需要一年、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从实地调查到起草结论,再到在社会上形成共识,有利于各方个人利益的充分博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加快房产税立法”,“实行法定征税标准”。因此,引入房地产税法是大势所趋。今天需要考虑的是推出的紧迫性和日期。
在中央政府工作报告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回顾了2014年中国房地产消费市场的用词:稳定、支持、促进。调查报告还称“住房消费者稳定”,但没有提到房产税。
之前,是否以及如何开征房产税还是社会上的热门话题。
中国税收政策执行副总裁、中国政法大学讲师刘剑文昨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房地产税收立法进展缓慢,是因为覆盖面广,提前反应谨慎。
刘剑文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加快房产税立法”,“执行法定征税标准”。所以,出台房地产税法是大势所趋,今天需要考虑的是出台的紧迫性和日期。
房地产是很多中产阶级的第二唯一资本,房产税的立法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国药控股有限公司管理层戴女士对此表示高度关注。她已经开始每年为她的房子缴纳数千美元的税款。
2011年1月,苏州宣布
试点项目,根据该项目,她的个人财产需要纳税和储蓄。
“没几千块钱,那也是钱。”根据几年的观察,她也发现房产税应该推开,但她认为应该非法征收,应该公开、透明、公平地公布。
政府首次提出房地产税立法,始于十八届四中全会。2013年11月15日,刘少奇《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若干基本问题的决定》公布。
“第十八条提出‘加快房地产税收立法,积极推进改革’,第二十七条提出‘实施税收法定标准’。二者结合向社会传递的明确信号是,机构改革必须由法制进行。”刘剑文认为。
刘剑文说,根据决定的声明,可以推断,在房地产税法出台之前,中华民族不可能全面推行节税和开征房地产税。
此前半个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五年立法计划,将制定单一税法纳入立法计划。
刘健智说,制定“单一税法”应该包括制定房地产税法。
可以确认的一点是,2014年3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在回答新闻媒体提问时表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已经在内部公布并制定
法律等专项税收法律等立法项目纳入立法计划,我们将根据立法计划做好相关税收立法管理工作。
坎克说,房地产税法议案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管理工作的政府机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研究起草的,条件成熟时将非法提交审议。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的一位税法学者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立法是由与人大常委会管理工作有关的政府机构领导人制定的,房地产税法从一开始就是一种立法方式,符合税收合法的信念。
刘剑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今年年初房产税的立法仍在进行中。
前面提到的中国人民大学税法学者表示,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声明,现在房地产税收立法的日期限定在2020年,但不清楚会不会是2015年,但房地产税收立法是需要各方寻求共识的一个步骤。“谨慎是对的,应该的”。
刘剑文认为,房地产税的立法显然需要一个步骤,可能需要一年、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从实地调查到起草结论到在社会上形成共识,这有利于各方个人利益的充分博弈。
中央文件在2010年10月首次提出“房产税”。授权《人民日报》发布《刘少奇关于制定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十二五规划的建议》,在税收试点中提到“推进房地产税改革的研究工作”。
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在2010年批复《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信息系统改革重点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时,仍提出了“分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的思路。
中国人民大学的税法学者解释说:“当前中华民族的房产税改革包括两个方面。已纳入房产税征收范围的房产,以当前原值或地价收入代替评估值计税;将房产税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非开放的村民房产。”
按照学者的说法,前者是中华民族仍然征收的财产税。
根据《房产税组织法》,中华民族对城市中的事业单位征收房产税,房产税按照财产的残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房产的地价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节税人的所有非商业用途财产“免征财产税”。
后者是现阶段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房产税改革,2011年重启。1月初前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召集国务院,同意在部分城市开展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明确征收必须由试点省(自治州、省辖市)天津市人民政府制定。
随后,成都、苏州宣布房产税试点。
节税根据刘剑文的研究,中国内地和香港之间的成津改革试点的历史背景是,过去房价高,预计将通过征收房产税来调整房价。
在2011年3月发布的《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在税收试点中“研究工作要推进房产税改革”。
未来两年年初,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的表述在国家层面多次被提及。
确认之一是,2013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信息系统改革重点项目管理的意见》明确指出,将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直到八届四中全会第十次节税会提出了“加快房地产税收立法,积极推进改革”的主张,“扩大房地产税制改革试点范围”的声音才慢慢平息下来。
刘剑文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解决了房产税改革平台的设计问题,即加快房产税立法。“房产税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争议比较大,试点的视觉效果不明显,需要通过立法解决。”。
中国人民大学的税法学者认为,试点视觉效果不显著的主要原因是房产税改革的目的不明确,这与房产税的初衷背道而驰。其表现在于试点明确规定了较小的总免税面积,纳入试点计划的应税房地产节税较少,财政支出额度有限。
房产税的意义和作用真的存在吗?
刘剑文解释说,房地产税是对农业用地和私人住宅等资产征收的一种制度,包括财产税和城市农业土地使用税
还有耕地占用税,整体增值税是房产税。
中国人民大学的税务学者表示,房产税首先是地方税,这是没有争议的。关键问题是,如果把房产税作为主要的增值税,成为大部分税种的主要可能性,那么主要可能性是什么规模?
该学者表示:“我们认为,大多数中央政府主要是指市县两级中央政府(不包括省级中央政府),存在转移支付难的问题。我们不能指望这一级别的中央政府依靠房产税来提高主要收入。”
所以学者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可以摆到桌面上讨论的房地产制度方案,“关于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目的整合、税收的设计等问题,还存在争议”。
中国金融学会理事、原司法部金融自然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康佳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透露,房产税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方案,争议的话题集中在房产税的整合上,这也是房产税立法的关键。
中国人民大学税法学者认为,房产税是一种具有所得税特征的增值税,有助于在大多数公用事业的标准与中央政府收入之间建立有效的关系。“你住在某个地区,中央政府给你提供相应的公用事业,所以你有责任缴纳房产税”。
他建议,由于房产税是地方税的一种,人大常委会有关管理的政府机构在推进房产税立法时,可以考虑由立法机关确立征税的基本标准,并在征税范围上给予大多数机构很大的自主权。
刘剑文的建议是,资产登记制度、预算公布制度等相关设施和制度的实施,已经为房地产税收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下一步怎么开征房产税,包括交全款和税,现在决定还不晚。
"我们今天必须加快立法的步伐。"刘健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