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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报税抄税流程」两部门通知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更新时间:2021-03-22 17:14:19

月底,国务委员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积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信念,落实了去年中央《工作报告》中关于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法》,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自然和适当,符合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通知》明确指出了工伤保险费率管理的变化:

具体来说,工伤的可能性类型分为八类。根据《五年规划》(MB/T 4754-2011)中的行业分类,根据不同行业工伤可能性的高程度,将工伤可能性类型依次划分为一至八类。

具体行业差异率及其水平。全省各行业一级至八级工伤可能性类型相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和1.9%左右。一类行业分为报税和抄收流程三个层次,即以基准税率为基础,可以浮动到120%和150%;二至八个行业分为五个层次,即以基准利率为基础,分别可以下浮至120%、150%或80%、50%。周边各社会团体要向财政部门申报,按照“有收定支、有利可图”的原则,在适当的报税和抄收过程中,确定省级和台湾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国际标准,并征求工会和用人单位的意见,报天津市周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基准费率的明确国际标准可根据周边地区整体经济发展变化和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积极改变。

具体单位费率确定和浮动是必要的。通过纳税申报和复印流程统筹周边地区医疗保险的政府机构,根据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工伤高度等环境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根据上述环境因素的变化,确定其是否每一到三年在属于该行业的不同费率水平之间浮动。对于满足浮动前提的用人单位,可以一次上下浮动一两档。周边地区工伤保险统筹:较低费率不低于省级和台湾行业基准费率。浮动费率的具体办法由周边人民和社会团体的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和用人单位的意见。

具体费率备案制度。统筹周边地区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明确国际标准和浮动费率的具体办法,并报省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省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和财政部门应当每年确定和变更周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国际标准,并统计浮动费率的实施情况。

为了做好工伤保险费率变更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还印发了《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变更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的监督意见》。《监督意见》对《通知》的实施提出了简化要求,要求地方人力和社会组织通过准确确定用人单位适用行业分类、自然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适时浮动单位费率、全面建立和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储备制度、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整体水平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这一费率变化是适应中华民族经济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新连续性,减轻中小企业负担,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最重要举措。把握标准是“整体还原、简化分类、改进功能”。根据可行性计算,改变工伤保险费率,每年减轻中小企业负担150亿元。改变费率后,工伤职工的工伤福利水平不会受到负面影响,将随着每年职工工资和支出的变化而逐渐变化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