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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大学生公寓和食堂
通知
国税发〔2016〕82号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军区财政局: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制度的实施情况通知如下:
1.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与大学生签订的大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税。
2.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按照国家明确规定的国际票价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劳改系统改革期间,
。
3.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在大学生食堂为大学生提供休闲公共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制度改革期间免征增值税。
四、本通知所称“大学生公寓”,是指为大学生提供合理的税收优惠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国际票价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宿舍。
“大学生食堂”是指按照《关于公共卫生个人如何合理规避纳税人的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大学生食堂。
5.本月底前,已按本通知明确规定征收和应免征的房产税和税款,从缴纳房产税和应纳税款中扣除或退还;已征收的应免征的增值税予以退还;已征收应免征的增值税,可在纳税后的月末冲减或退还。
司法和商务部
201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