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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30号
为了实施,
(
国发〔2018〕5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1.《通知》第五条第(三)项所称“三年(36个月)”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36个月内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分次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以每次取得的具体年份为准。
财税体制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在下发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见附件)。专业知识资料(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初中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中小企业单位登记证等)等相关信息。),科技成果转化新技术合同,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公示材料,现金奖励公示结果文件等。,应单独保存以备审批。
3.非营利性财税机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调查报告表》时,应将当期现金奖励收入金额与当月工资、薪金相结合,并将金额计入“收入金额”栏。同时,现金奖励的50%应填写在《扣缴个人所得税调查报告表》的“免税收入”栏,备注栏应打印“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免税部分”。
四.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附加:
商务部
2018年6月11日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关于科技人员科技成果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以下简称《通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科技人员科技成果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征管难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了解纳税情况,现将公告中的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1.公告的历史背景是落实党的十九大调查报告提出的新的可持续发展价值观,加快建设国家工程产业化研究所,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少50%,计入1月份科技人员“工资及薪金收入”。为便于准确了解纳税情况,第一时间享受政策法规的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操作问题。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起始计算周《通知》所称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组织、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后三年(36个月)内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公告》更为具体,“三年内(36个月)”的起点是非营利组织、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具体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日期。非营利组织、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分次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以每次取得的具体年份为准。
(二)备案审批相关要求根据《通知》,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单位给予科技人员现金奖励时,应落实备案管理工作。也就是说,在具体现金奖励后的次月15日内,公司向负责的财政政府机构提交了《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并折算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证明材料已留存并获得批准。
(3)选择现金奖励的计算方法,方便单位履行代扣代缴申报。公告中的具体单位应在一人核定现金奖励并填写《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调查报告表》时,将当前岗位科技成果转化为现金奖励的收入定额与当月工资、薪金相结合,并将该定额计入“收入额”栏。同时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调查报告表》中填写现金奖励的50%
“免税收入”栏,并在备注栏中注明“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免税部分”。这样,每个科技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收入”减去“免税收入”的金额,再扣除后的金额计算。
三、实施周的《公告》与《通知》完全一致,将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2018年7月1日终了,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符合《通知》规定的前提条件的,可按《通知》规定同时办理相关税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