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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全资中小企业的注销,全资中小企业投资者向房地产登记政府机构登记的原个人财产是否为投资者个人财产,在理论界属于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很多人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属于转移登记,有人认为属于变更登记。现在税务所会给你演示一下个人独资中小企业注销后的房产登记。
第一,过户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转让登记。《房地产登记组织法法律法规》(国家林业局令第63号,2016年1月1日发布)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况发生的房地产权利转让,原告可以向房地产登记政府机构申请转让登记: (一)购买、倒卖、交换或者赠与房地产;(2)以房地产价格融资房地产;(三)造成房地产的房地产(四)房地产分立、合并导致权利转移的;(五)转让权利的继承或者财产;(六)因合并或者分立而增加财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结合无人减少和房地产市场总份额变化;(七)因主要债权转让导致房地产产权转移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地产转让。”可见,一个人在登记了公有中小企业后注销房地产名称后,是以刑事案件的名义向投资者登记的,并不具体包含在上述十个条件中。
二、变更登记
对于可以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房地产登记组织法》法律法规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登记政府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避税服务)冠名权人,(二)房地产一地,国界,作为避税服务,总面积;(三)房地产的期限及可能发生的变化;(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的不动产;(五)贷款担保范围内,主债权额、债务履行期限、产权变动情况;(6)最低贷款担保的债权变更、最低债权、债权确定期限等。(7)地役权使用的目的和方式略有变化;(8)公地物理性质的变化;(九)立法、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房地产权利转让不属于的其他变更。开发商属于个人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非法占有中小企业个人财产的财产权,可以违法转让或者继承其财产权。“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第三人出资,由个人投资者所有,对公司的债务和财产承担无限法律责任的独资经营管理企业。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财产属于融资个人。独资中小企业注销后,投资者以独资企业名义登记房地产时,注销投资者本人姓名,不是转让登记,而是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