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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1:“审批”变成“登记”制度
根据18号新闻稿第一条,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从审批制到登记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办理
金融事务
行政机关同时进行。
在明确的注册程序中取消
金融事务
行政机关批准程序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登记信息数据进行核对确认,纳税人即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亮点2:简化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并发程序
根据18号新闻稿第二条,一般纳税人兼营资格登记手续时,只需提供金融登记护照,填写登记栏,仍按原政策提交即可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申请确认表》,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可以在事后做一般纳税人登记,取消调查检查程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登记信息后,财务人员应
增值税
在分行注销过程中,核查征管系统中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数据和财务登记数据。如果分行注销过程中的数据完全一致,则视为符合填表要求,事后登记。数据不完全一致或填报明细不全的,视为不符合填报要求,应根据具体经营管理情况,当场告知纳税人变更财务登记数据或重新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告知方式可以是书面或口头。
亮点三:纳税人根据零星纳税人选择缴费的程序存在差异
根据18号新闻稿第三条,年应税营业额超过司法部、商务部规定的国际标准,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可以在普通纳税人和零星纳税人之间进行选择,选择的依据是中小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状况。纳税人年度应税营业额超过国际规定标准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准备选择零星纳税人支付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零星纳税人支付情况的书面说明。
同时,18号文第三条规定,除一批工商业户以外的个人年度应税营业额超过国际规定标准的,应当由零星纳税人支付,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选择由零星纳税人支付的状况。
亮点4:营业额超标后,减少同时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限
按照原政策,纳税人年度应税营业额超过规定的国际标准的,应当在审批期限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18号新闻稿称,如果纳税人年度应税营业额超过规定的国际标准,则需在审批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同时办理相关手续,从期限上看,将分支机构的注销流程减少一半。
亮点五:资格颁布当年自主选择
按照原政策,纳税人从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的1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组织法》第四条计算应纳税额,并按规定领取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某商业中小企业(非新开业纳税人)于2014年5月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2014年6月起只能按规定领取和使用增值税发票。根据18号新闻稿,除司法部和商务部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可选择1月1日或次月1日为一般纳税人资格公布日,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规定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上例中,如果商业中小企业(非新办纳税人)在2015年5月份同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那么中小企业可以选择在2015年5月1日或2015年6月1日起发放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