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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记账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完善外贸综合公共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已经实施, 一些外贸综合公共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合服务企业)反映了一些旧合同难以按照35号公告的规定同时申请退税的问题。为解决综合服务企业反映的问题,促进综合服务企业法律法规健康持续发展,现就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1.综合服务企业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出口的货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综合公共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截至2018年6月30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规定,
出口货物的出口周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年份为准。
二、综合服务企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审批出口退(免)税,需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明细申报表”的“备注”栏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明细申报表”的“备注”栏填写“WMZHFW”。否则,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不予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月起施行。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