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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继续经营管理;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行政处罚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30天未能投票;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标已经实现或者难以实现;
6.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7.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因素。
1.清算人签署《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表》进行记账。
2.最高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事务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被非法吊销或者撤销。
3.所有合伙人签署的清算调查报告。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备案。
5.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代理记账栏常驻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表。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定节假日规定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许可窗口为准。
提交申请材料-审查-接受-核实-决定-签发申请表并交回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