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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胶州记账」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1-03-31 15:09:54

为了进一步改革信息化税制,改善税收和金融业的自然环境,方便新纳税人首次申请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缩短中小企业开办周的要求》,决定缩短新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第一周。有关事宜的新闻稿如下:

一、符合以下前提条件的新纳税人首次申请增值税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当月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提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当日完成:

代理胶州记账

(1)纳税人的税务人员和法人已经采集并核实实名信息(在纳税人需要采集并核实法人实名数据的范围内,由各省市税务机关确定);

(二)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需要,并立即申请开具发票;

(3)纳税人在胶州担任税务代理,按照明确的规定控制电子设备的发行。

二、首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纳税人主要包括发票票证种类的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低投票日定额的核定、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初次开具、发票的领取等涉税事项。

3.本新闻稿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准。投票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低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每月最低领取人数不得超过25人;投票日增值税普通发票最低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收据最低数量每月不得超过50份。各省市税务机关可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纳税可能性大的特点,单独确定新纳税人首次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的国际标准。

四、各省市税务机关要根据省道、台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明确新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方式和程序,尝试实现税控电子设备网站的购买,做好压缩新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政策的政治宣传、解读和管理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新纳税人首次成功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新闻稿将于2018年8月1日生效,内蒙古、甘肃、西藏地区以外的周边地区除外;内蒙古、甘肃、西藏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特此发布新闻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