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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湘潭代理记账」关于发票认证抵扣的5个热点问题
更新时间:2021-03-31 15:18:15

到目前为止,文件扣款问题是许多中小企业管理者关注的重点项目。现在,边肖已经收集了五个问题和答案来解释湘潭的代理记账

文件认证演绎

演绎的几个热点问题?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根据《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抵扣税款问题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9号新闻稿)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从财务登记到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营业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批准缴纳增值税的,事后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经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从进项税额中抵扣。”

比如一个中小企业在2017年1月底兼营财务登记,购买几家工厂,2月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进行制造管理,不取得制造收入,则在3月底向税务机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月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从进项税额中扣除。

超过认证期限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可以认证抵扣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湘潭代理核算局关于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问题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0号新闻稿)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和营业税涉税事项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6号新闻稿),明确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购买或销售,但由于客观原因,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海关出口增值税缴款书、销售机动车辆爱国彩票)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同时进行认证、确认或核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层上报,经省级税务机关认证、核对后,与配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进行比对,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本新闻稿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因素造成增值税抵扣凭证的,仍按照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期限的相关明确规定执行。(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前报国家税务总局认证审核)

二、客观原因包括以下几类:

(1)因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环境因素导致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或被抢,或者单证丢失或误寄的;

(三)相关司法机关、行政事务行政机关在兼营或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长期不能履行审批责任,或者税务机关未及时办理纳税人网站认证统计,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文件的;

(4)因经济纠纷,卖方未能在第一时间交付增值税抵扣凭证,或纳税人变更支付地点,且注销旧账户和新并发财务登记的周过长,导致增值税抵扣凭证;

(五)因税务人员伤亡、突发心肌梗塞或民营中小企业辞职,未能同时办理交接手续,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湘潭代理记账。

如果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已经认证或者上报的数据已经收集但在规定期限内抵扣未被批准,该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抵扣凭证不予核准有关困难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8号新闻稿),明确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已经认证或者已收集上报数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获准抵扣的;如果实行咨询期缴纳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实行中国海关出口增值税缴款书“先查后扣”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结果一致但未在期限内审批抵扣,是实际业务的客观原因,符合本新闻稿第二条规定的要求,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纳税人继续审批其进项税额的抵扣。

二、客观原因包括以下几类:

(一)因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增值税抵扣凭证未获批准并如期抵扣的;

(二)有关司法机关、行政事务行政机关在兼营或检查、查封、封存纳税人的账簿信息时,造成纳税人未能如期办结审批手续的;

(三)税务机关信息技术和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第一时间取得《湘潭代理记账凭证结果申请表》或《审核结果申请表》,未能第一时间做审批扣款的;

(4)因中小企业税务人员伤亡、突发心梗或因私辞职,未能同时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如期批准抵扣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认证过程中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控。能扣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不可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明确规定:“主管采购人的税务机关应将认证发现的不可控单证移交检查机构调查。如果卖方已经核定缴纳税款,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系统的调查,出具书面证明,回复买方主管税务机关。不可控单据可以作为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证书。”

丢失的增值税发票可以认证抵扣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单证收使用手续难点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9号新闻稿),明确规定:

一般纳税人遗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在损失发生前被证明是一致的,则可凭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会计副本函和卖方负责人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凭证”或“丢失货运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凭证”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附件1、2,以下简称“凭证”);

未认证的,在遗失前,买受人应当用出卖人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凭证进行认证,认证一致的,可以使用专用发票记账凭证和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湘潭代理记账凭证》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专用发票核算函及《凭证》留存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