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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规定》,从税务登记、征管、享受协议待遇、后续管理等方案,对企业个人所得税管理进行了规范。
据国家税务总局国际领事处有关负责人介绍,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是指非居民企业以自有或租赁的船舶、飞机、船舱,载运旅客、货物或电子邮件进出全国各地港口的管理和娱乐活动,包括装卸、物流等相关辅助业务。通过出租、定期租船、英航空等方式出租船舶、飞机赚取收入的管理和娱乐活动,也属于国际运输业务。
据了解,自20世纪60、90年代以来,国家研究院相关机构分别或联合发布了多份关于从事国际运输业务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内部支付、税收协定处理等方面的学术文件。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支付责任和管理工作的要求略有变化,需要新的规定。
需要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国际运输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如果他们在多个外国港口进行国际运输业务,他们可以选择附近的企业参加税务登记。在其他口岸开展业务时,只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及相关业务的信息函。
要明确规定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劳务,设置账簿,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单独审核兼职会计代理人记录和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无法准确计算和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未办理税务登记,且未单独审批或提交中间商审批的,扣缴义务人包括全境内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人在一次性缴纳保险费时扣缴税款。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兼职会计代理的承运人,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批准取得管理配额,在全国范围内运输客货进出港口的非居民企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国际运输收入包括货运收入、客运收入及其附属收入。需要享受税务协议待遇的,应按明确规定提交认证信息,但不需要重复提交,以减轻税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