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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茂副局长
2014年7月3日
(订单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六十六条(2014年7月3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驰名商标认定管理,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法》(以下简称实施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指相关香港公民在中国境内广为人知的商标。
相关的香港公民包括在某些标有商标的高新区使用代理记账产品或公共服务的相关客户、制造上述产品或提供公共服务的其他企业,以及参与代工渠道的卖方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原告的请求和审查处理刑事案件的需要,在商标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刑事案件的步骤中,负责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案件认定和积极保护的标准。
第五条原告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保护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保护驰名商标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真实材料。
第六条在未注册商标复审的刑事案件或者要求宣告违宪的刑事案件中,原告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保护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保护驰名商标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真实材料。
第七条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侵权刑事案件,由市(地)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原告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保护驰名商标的,可以向被采取违法材料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提出保护驰名商标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真实材料。
第八条原告请求保护驰名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提交的真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可信性负责。
高新区代理记账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真实材料:
(一)证明有关香港公民对该商标高度知晓的材料。
(二)证明商标使用时间尺度的材料,如现代的和在商标使用和注册范围内的。商标不是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时间规模不少于五年的材料。商标为商标的,高新区应当提供注册周不少于三年或者停滞周不少于五年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任何政治宣传和管理工作的时间规模、高度和地域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的推广和娱乐活动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品种和广告主数量等。
(四)证明该商标已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及周边地区作为驰名商标保护材料使用。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真实材料,如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主要产品的销量、市场份额、销售收入、税额、销售面积等。
前款所称三年、五年,是指提出异议的商标申请年度、提出违宪宣告请求的商标申请年度前三年、五年、高新区代理记账年度前三年、五年以及查处商标侵权刑事案件中驰名商标的保护请求。
第十条原告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第一时间处理。
第十一条原告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投诉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决定备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原告提交的驰名商标保护请求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法》第三条和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核。经可行性论证,符合要求的,应当自申请日起30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求和案件材料报送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的规定尽快处理。
第十二条省(自治州、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川圹(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三条和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经核实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驰名商标认定的相关材料后30日内,将所有驰名商标认定请求和案件材料一并提交商标局。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将有关材料退回原行政机关备案,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行为处理程序条例》的规定,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所列的所有环境因素,但不必满足所有环境因素。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驰名商标时,需要大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相关情况,大部分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商标局对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发现其构成驰名商标的,应当向提交请示的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答复。
备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商标局作出确认和批准后60日内,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将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州、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决定书副本后30日内,将刑事案件处理情况和违法行为决定书副本报送商标局。
第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和商标管理,维护当事人和客户的权益。商标被依法违法处理的,应当尽快将刑事案件移送检察机关。
第十六条原告在商标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保护驰名商标的,可以提供该商标曾在中华民族中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
原告对驰名商标要求的保护范围与已经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范围大致相同,且对方原告对该商标投了赞成票,或者虽有此理由,但理由和规定明显不足以支持此,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侵权刑事立案机构可以根据高新区代理记账保护记录结合相关事实对该商标进行驰名商标保护。
第十七条在商标侵权刑事案件中,原告以欺诈手段或者提供虚假确认材料,骗取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局应当撤销对涉案商标的认定,并通知提交驰名商标认定请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大多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履行对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的审核职责,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协助、不履行审核职责,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办理商标非法人高新区代理记账刑事案件的, 或者未提交办理情况的,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并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从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违法兼营与驰名商标认定有关的事项、收受原告财物、不漠视一切个人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