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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上,我国的商标权取得结构是一元的,并将注册作为结构要素,忽视使用的价值。我国的商标立法历史是断裂的,注册形式的价值
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然而国内目前存在着大量注而不用的商标。这些闲置注册商标部分是商标恶意注册造成的结果,部分是因企业在
实践中,对未注册商标可以有两个基本的保护立场,即采取行为模式的解释论和采取权利模式的构造论。解释论是按照现行制度的“在
产生闲置注册商标的直接原因就是商标专用权人未对商标进行实际使用,从商标注册人的角度出发,导致注册商标“注而不用”的原因可
目前,针对我国注册商标被大量囤积和恶意注册较为严重的现象,以及基于我国商标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所具有的高效性基础,在我国
实际上,根据我国《商标法》,首先在第9条规定“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作为在先权利的基石。然后,具体规定未注
虽然我国注册商标权的建构有标记赋权的嫌疑,但主要的还不是这种缺陷,而是使用对注册价值的影响力。我国商标权建构的核心是未
除了存在商标权人恶意注册、囤积商标之外的情况,在闲置商标中还存在着不少无主商标。所谓无主商标是指那些尚处在注册有效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