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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显著性是我们在立法和研究中运用频率相当高的一个词在商标领域,“显著性”通常与英文“ distinctiveness”相对应,是指“商标所具有
既然商标权是商标权人对其拥有的商标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使用的禁用权和注册商标保护期满后的续展权,那么,商标
据考证,将标识应用在商品上,以使消费者区分其商品来源,最早出现在我国宋代山东刘家“针功夫”铺使用的“白兔标记。“商标”( trademark)
混淆是对商标权最严重的侵害,它破坏了商标的区别作用,使得商标无法履行区别来源等传达商品信息的职能。但是制止混淆也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1 没有使用就没有显著性商标使用是一切标志具备显著性并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商标之必要条件。无论是臆造性标志、任意性标志还是暗示性标志,在
一方面,实际使用是商标获得显著性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使用不当却也可能导致商标显著性的丧失。臆造性商标处在商标显著性分类的最顶端,不需
从世界范围看,70年代以后,商标最低成本战略的应用日益普遍。这一战略思想是在一个产业中以低成本取得一个领先的地位,并按照这一基本目标采
企业以专门研究和努力满足顾客的一些特殊需要制定的商标战略,则是专一化服务战略。这一战略是主攻某个特殊的顾客群某产品线的一个细分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