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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誉制度的构架应包括:商誉占有制度、商誉的使用制度、商誉的交易制度、商誉的收益分配制度及商誉的保护制度。(一)商誉的占有制度
(四)路名命名法 在地名命名法中最直接的是以商店所在的路名命名。路名本来就具有符号性,用在既要消除述志痕迹,又最好能
求新逐奇,这是命名上长久不衰的一条基本规律。“新闻年年都有,只是今年不同”。当今在商业命名上的追求新奇主要表现在哪里呢?在通名上是
商誉保护制度即商誉权制度,是最早在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判例建立起来的,法院通过仿冒诉讼来保护商誉权,其认为提起侵犯商誉权诉讼有两个条
谐音命名不是当代的新发明,但它最适合汉语特点和汉语的文化心理,在各种命名领域似乎都备受欢迎,在今日的商业命名中也在焕发着光彩。
命名,说白了就是取名儿。每个人生下来都得取个名儿,一个新地方发现、一家新公司新商行开张、一件新产品问世,也得取个名儿,而
(八)行政地名法 自然地名之外,还有用外地行政地名的。信任之感,如无锡饭店表示该店经营锡帮菜,其中有的表明所经营商品的产地,
竞争型命名,硕名思义,其命名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参与竞争,使被命名的事物在同类事物中脱颖而出,更加受到社会和公众的欢迎,从而使拥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