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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的各种知识产权法教科书中,往往把作品界定为一种智力成果,将商标界定为标志或标识,将发明界定为一种技术方案。显然,“智力成果
新增的“使用意图”要件若流于形式则无法有效阻止商标恶意抢注和囤积现象的发生,唯有将粗略的制度细化才能更具参考性。因此有必要补充具
知识产权之间的差异就是其所保障实现的知识功能之间差异,就是其客体的差异,就是为实现这些功能而在立法上予以确定的各种具体权能之间的
不同的知识产权对象就是能够实现不同功能的知识。对于知识产权而言,知识产权对象是各种知识,知识产权客体就是知识功能。知识并非知识产
根据TRIPs 第6 条,每个成员都有自由根据国情采取不同的权利穷竭方式,这直接意味着成员本土的经济,政治条件决定成员对于权利穷竭的态
在著作权法上,考察符号组合能否成为作品,端视其是否具有相应的精神功能。表演行为一直是被当作邻接权对象,表演者权是一项邻接权。实际
知识产权法经历了从创新到对象的变革,并采用现代民法的权利思维,所以知识产权体系同一性理论立足于权利客体是合理的。智力成果说是知识产
权利穷竭是指当商品经过商标权人的授权或通过其他方式合法投入市场,第三人在他国市场合法购买该商品之后,无需经过商标权人的同意,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