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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是未注册商标的一种特殊类型,是我国商标法在存在特殊关系的情况下仅针对被代理人、被代表人未注册商标的保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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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在有些国家因未注册而不能取得注册商标权,但未注册商标却因使用而产生了实际利益,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不管采用何种商标权取
(一)商标确权中的商标使用因素考量首先,商标使用是商标注册程序中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商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不具
我国法律中涉及未注册商标保护的主要是《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中涉及未注册商标的主要是第13条第2款规定的未注册驰名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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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注册制度的公示作用商标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就其属性看,商标权是与物权非常类似的绝对权和支配权,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
我国在商标取得上采用注册原则,只承认通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被认为是一种近乎绝对的商标取得确权模式。这种模式与我国改革开放之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