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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为商标法律关系,即有关特定商业标识之上权利的获得、行使与保护,商标法律关系的客体为商业标识,而非商品。知识
商标作为企业核心价值的体现,越来越多的受到权利人的重视和保护,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在经侦部门受理、侦办的案件中所占比例也越来
(一)立法空缺混淆理论是商标保护的基础理论,我国商标法在第三次修改之际,已经明确将混淆可能性规定为商标侵权判定的构成要件,具有十分
1 区分商品与商品的使用行为商品具有主体价值和客体价值的双重属性,其主体价值在其客体价值的基础上而表现出不同的利益形态,若其客体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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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制反向混淆的正当性反向混淆是否有危害一直有所争议,从世界各国普遍禁止反向混淆来看,反向混淆确实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相比正向
并非任何使用商业标识的行为均可以《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提出商标异议或无效
驰名商标制度经过多年实践,其法律概念、认定方式及保护规定也在第三次《商标法》修订中有所改变,这些改变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市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