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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法律的规制根据我国的《商标法》的规定,维护在先权利可用的救济途径有两种:1、向商标权提出异议;2、请求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
美国前职业篮球球星乔丹于2012年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其姓名“
Torres等(2012)认为各种利益相关者(客户、股东、员工、供应商和社区)的企业社会责任(CSR)对商标权益有正向的影响。另外,旨在满足社
(一)司法实践中对“有一定影响”的认定对“有一定影响”应当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有很多相关案例。综合相关案例可以得出司法实务中的“
一、跨类保护的依据:混淆还是淡化商标混淆理论在商标侵权认定和评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是《商标法》中的基本范畴。所谓“商标混淆
传统的商标权价值影响因素研究都主要考虑消费者,因此在该领域有相当丰厚的研究成果。该领域的代表性人物之一Keller(1993)从个人消费者
通常认为“有一定影响”即具有一定知名度,知名度的要求不必达到与驰名商标定义中的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相应条
由于我国法律方面还存在不足,在商标权的保护中就需要加强保护措施,本文研究基于反不正当竞争的商标权保护,将从三个方面入手作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