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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传播权”为中心的版权理念是在对网络时代版权制度的反思基础上形成的。以“传播权”为中心符合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本质特性,以“传播
(一)以“传播权”为中心符合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本质特性在关于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的探究中,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已成为共识。知识产
以“传播权”为中心的版权制度,此“传播权”并非“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不宜采用现行立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首先要从我国“信息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局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好2020年随机抽查工作,按照《市市场监管局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
来源:厦门晚报9月18日,爱跑佳饰商标专用权利人向厦门海关来函,确认此前该关查获的9600双印有该权利人图形的拖鞋为侵权商品,并申请知识
提出大一统的“传播权”之构想并非笔者异想天开。这种观点在国外已经被提议过。澳大利亚版权法审议委员会曾于1999年2月公布了一份题为《简
来源:人民网9月21日,为了响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贯彻落实《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
人类已经进入网络时代,时代的发展对法制的变革、创新和发展提出了必然的需求。网络时代的法治如何形成,这一问题困扰着当代法律学者。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