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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难题的新闻稿》(商务部新闻稿2017年第16号)
发布以来,纳税人争相接到讨论,是否所有的普通发票都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公共政策中如何操作。现将最 注销公司具有特色的几个难题搜集如下:
>> 小贴士 <<
1、普通发票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为强制明确规定?
新闻稿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中小企业的,索取
增值税
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合社会上金融机构字符;销售方力其开具
增值税
晋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合社会上金融机构字符。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作为税赋汇票。
可以看出,新闻稿中的表述力“应向销售方提供……”及“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种表述是强制的意即。
2、联系地址、电话号码及开户行是否要填?
现行规章仅对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位址电话号码、开户行及帐号数据,普通发票上是否填写联系地址与电话号码,目前为止末作强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