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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企业能不能与员工约定少缴社保?
更新时间:2021-10-26 10:26:03

公司提出,已与王先生口头约定按照广州市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基本工资,并在此基础上缴纳社会保险。本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未在员工本人同意后强迫王先生接受本协议。故被告对深圳公司登记先行决定的行政处理及被告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然而,王先生否认了口头协议。

花都人保局辩称,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原告的法定义务,原告未按实际工资标准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清楚。被告花都人保局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被告广州人保局辩称有权作出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驳回了它的所有要求。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降低社保缴费基数的约定是否违反法律,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免除补缴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除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外,不得缓缴或者减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不足缴纳。

法院查明,王先生于2013年5月20日至2021年9月10日在原告办公室工作,原告自2013年6月至2021年9月按广州市职工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保,但未按王先生实际工资标准缴纳,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法院认为,被告花都人保局在核实原告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责令原告限期改正,并无不妥;被告广州市人保局提供的证据和依据足以证明被告有权作出上诉复议决定,上诉复议决定合法。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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