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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对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以转让吗
更新时间:2021-10-28 10:20:53

在商标法中,有一个群体叫“商标受让方”,是指通过合同转让的方式取得他人商标权(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经营者。

对于“商标转让”,商标法第四十二条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并未涉及“未注册商标”的转让,也未明确规定“未注册商标”受让方的权利。这在实践中造成了两个问题,具体如下。

1.“以前使用过”“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可以转让吗?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在商标注册人之前已经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且对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是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的区别标志”。那么,对于这种“他人已经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且在商标注册人之前对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有一定影响”的情况,是否可以转让给他人?

在我看来,通读现行商标法并不能说明这种行为是法律禁止的。因此,这种“先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可以转让的。但“以前使用过”“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只能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尤其是对于原用户和转让后的受让方。那么,如何理解原来的范围呢?首先,只能在原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不能扩展到在深圳福田新公司注册的其他商品或服务(如同类商品或服务)。例如,最初在鞋子上的使用不能扩展到在夹克上的使用。其次,只能在原有地理范围内继续使用,不能扩大经营区域,以免吞噬注册商标所有人空的发展。最后,只能自己使用,不能同时被他人使用(但可以如上所述转让),以免进一步侵占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市场利益。

二、对于转让前未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受让人是否有权提起侵权赔偿诉讼?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让我们看一下这个例子。张三的苹果手机被李四损坏了,但是张三直到把手机转给王五才发现这个事实,那么王粲吴此时是否对李四提起侵权赔偿?

笔者认为,虽然此时王武已经成为苹果手机的新主人,但他无权向李四索赔,因为侵权行为发生在物权转移之前。而且,在手机产权交易中,王武支付的对价实际对应的是受损的苹果手机(不包括李四受损的部分)。因此,其索赔没有法律依据。

但是,这个例子不能扩展到未注册的商标。这是因为未注册商标承载着一种商誉的无形财产,这种财产的无形性表现出与有形财产完全不同的特征,即权益整体上具有很强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但是,虽然笔者认为受让人在商标转让前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但必须注意法律上的诉讼时效。换句话说,即使受让方通过合同获得了转让方在转让前起诉侵权的权利(损害赔偿之诉本质上是债权之诉,因此,理论上商标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可以通过合同一并转让,但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商标转让前两年,则受让方无权提起此诉讼要求赔偿。另一方面,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商标转让前两年,但侵权状态持续到转让后,受让人可以提出赔偿请求,但侵权损害赔偿金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计算两年,超过两年的侵权损害赔偿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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