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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也按1%的税率征收?
答:是的。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2021年3月1日至5月31日,高明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预扣率为3%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缓预缴增值税。除高明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征收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预征率为3%的项目,减按1%的税率预缴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深圳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注册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在2021年2月底之前。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按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减按1%征收增值税的,按1%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
02.单用途预付卡的销售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3号):“三。一次性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一次性卡”)的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发卡企业、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预收的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人可以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和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预付凭证,仅限于企业、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商品或服务的赎回。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或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同一品牌,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相关业务的企业。
(二)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一、售卡人取得的用于发行或销售一次性使用卡以及办理相关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3)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售卡人与售卡人不是同一纳税人的,售卡人收到售卡人结算的销售款项后,应向售卡人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卖方从卖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卖方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而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并留存备查。
……
十、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03.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第二季度开具1%增值税普通发票。他们能享受生活服务免税政策吗?
你可以享受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说明》(财税〔2021〕3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当如实开具发票。纳税人享受免税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征收率一栏填写“免税”二字。今后,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04.纳税人实际享受增值税免征或减征的起始时间可以选择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5。增值税免征、减征项目实施期间,一般纳税人可根据纳税申报期限选择实际享受增值税免征、减征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1〕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减免税权利的,应当提交纳税人减免税书面申报,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当自提交备案材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
8.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不作调整。
05.普通纳税人在接受国内客运服务并取得合格的电子普通发票或客票时,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纳税人购买国内客运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航空公司空、铁路等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据,按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8b栏填写“其他”。同时,进项税应填写在本表第10行“本期抵扣的客运服务”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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