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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转让家庭唯一的房屋时,有哪些条件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房屋销售收入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一条、第四条规定,个人销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为唯一家庭客厅的,取得的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个人购房时,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其购房时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政策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二条规定,“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开具日期。
因此,自然人自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登记之日起转让唯一家庭房屋满5年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