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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能否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对此,不能简单地回答是或不是,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进行分析判断。
税法条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在税收征收实践中,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填写《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明细表》(A107011)中“根据《决定》归属于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额”一栏取得的收入。然后过渡到《减免税收入加计扣除明细表》(A107010)第三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一栏,最后填写《A1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7行“减免税收入加计扣除”一栏进行免税收入处理。
投资者超过投资比例的投资收益能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2021年3月左右有不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A类,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3号)附件2规定,“纳税人按照出资比例计算的归属于公司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金额”应填写在本栏。这一规定意味着超过投资比例的分红和奖金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2021年3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填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发〔2021〕21号)附件《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填报口径的意见》第八条进行了修改,此处修改为:“填写纳税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其他方法计算的实际归属于公司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的金额”。这里所说的“其他方式”包括“不按出资比例分红(不按持股比例分配)”。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取得的股息、红利必须实际归属于公司才能免税,否则不能享受免税。
于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6号)附件1进一步规定,在办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备案时,纳税人需提交“主要留存资料备查”,“如果企业取得。
公司法条款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领取股利;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除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情形外”。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由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未按照股份比例进行分配的除外”。
上述规定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允许公司不按出资比例分红(不按持股比例分配)。二是强调前提是“全体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鉴于《公司法》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分配与其持股比例不成比例的,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就不按出资比例分红的重要事项作出约定。
因此,对于已取得未按被投资企业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的投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6号》特别规定,纳税人提交的“主要留存材料备查”中必须提供被投资企业的最新章程,以便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时核查章程是否专门规定了特别分配条款。这样既保证了真正采用这种分配方案的纳税人能够顺利享受这种免税,又防止了少数纳税人虚增免税收入,少缴税款。
结论
对于以出资比例以外的方法计算并超出出资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是否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分配方案是否已“经全体股东事先约定(公司章程中约定,并报登记机关备案)”,股息、红利“实际属于企业”的部分是否应作为判断企业所得税能否免征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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